专题四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诉求类型争议

专题四 养老 保险待遇损失诉求类型争议

养老保险待遇,也称退休养老金、养老金、退休金、退休费等,即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养老保险待遇争议主要是该种争议。裁审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分为两类:一是社会保险缴费纠纷,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时间等问题争议,该类争议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受案范围;二是社会保险赔偿纠纷,按该司法解释,社会保险赔偿纠纷属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