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职工获得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职工获得 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后,仍有权主张工伤 保险待遇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水湾公司(化名)与鑫隆公司(化名)签订委托招聘合同,约定由鑫隆公司为水湾公司名下6艘船舶招聘远洋船员。2012年7月8日,泮某与鑫隆公司签订大管轮聘用合同,约定鑫隆公司招聘泮某为远洋大管轮职务船员,鑫隆公司负责为泮某投保人身意外险,如在聘用期内发生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2012年8月22日,水湾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泮某在内的48名船员向人保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项目为额外身故、残疾、烧伤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60万元。2012年9月,泮某等14名船员被派遣至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2013年8月5日,轮船遇险侧翻。2014年1月16日,泮某被甲县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保公司向泮某近亲属实际支付了泮某身故赔偿金60万元。2014年12月10日,乙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水湾公司与泮某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3月16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泮某属于工伤。3月25日,泮某近亲属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历程

(一)一审法院: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泮某受水湾公司聘用在轮上进行远海捕鱼作业,泮某与水湾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水湾公司没有为泮某购买工伤保险,根据《某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水湾公司应向泮某近亲属支付泮某依法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水湾公司虽然为泮某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并与泮某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在聘用期内如因工伤亡,按有关意外保险条款执行,但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予以免除。泮某近亲属以意外伤害保险单受益人身份取得商业保险赔偿金后,仍有权主张工伤保险赔偿。

水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二审法院: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泮某近亲属以泮某在水湾公司工作期间因工遇难为由,要求水湾公司支付拖欠泮某的工资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本案为继承人提起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水湾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水湾公司未为泮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水湾公司应向泮某近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水湾公司为泮某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保险,本质上是水湾公司为泮某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水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5]

评析与思考

实践中存在许多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如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都可能由第三人侵权而引起工伤事故等。在这类事故中,劳动者能否请求工伤赔偿和因第三人侵权的人身赔偿之“双重”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法条实际上肯定了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享有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赔”请求权。实际上,这两者请求权依据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赔偿请求权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权利为前提,调整的是劳动者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者是不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要求赔偿。因此,劳动者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中可以请求工伤赔偿和人身赔偿的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