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三十九条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规定。一是明确期货交易均应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二是对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主要内容予以规定;三是期货结算机构和结算参与人的通知义务。

【立法背景】

一、立法沿革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期货市场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制度。在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的初期,期货交易采用的是每日结算制度。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四十条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收市后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经纪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完善,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这是当日无负债结算概念首次在立法中出现。与《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每日结算制度相比,一方面,概念中出现“无负债结算”的表述,强调了期货交易的结算应包含根据结算结果进行资金划转的环节;另一方面,每日结算制度中强调了期货交易所通知会员结算结果的时间点在“当日收市后”,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中相应时间点不限制在该交易日收市之后,对当日多次结算提供了依据。之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经过历次修订,但都保持了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表述。

二、立法过程中的讨论

在立法过程中,各种观点主要包括:一是是否对应该当日无负债结算中清算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二是是否强调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三是结算时间如何规定。[1](https://www.daowen.com)

对于第一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曾列举规定应对合约盈亏、保证金以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考虑到随着期货业务的创新发展,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涉及的具体费用可能会有相应的调整,不在法律条文中规定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涉及的费用类型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同时,期货与场内期权当日无负债结算涉及的费用并不相同,难以在一个条文中作出规定。因此,法律最终稿删去了一读稿中曾出现的“上述费用”等内容,没有在正式法律中进行一一列举。

对于第二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与股票市场的结算制度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不仅每日计算交易盈亏,而且对所有应收应付款项以净额方式进行资金划转;而后者仅对盈亏进行清算,不实际进行资金划转。为了突出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本质特征,应当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每日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这一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考虑到法律条文应当简洁易懂并为创新业务的发展留足空间,因此,最终删除资金“净额”一次划转的规定,具体的资金划转安排留待更具体的规则进行规定。

对于第三个问题,虽然结算一般发生在交易结束以后,但规定“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是因为目前各期货交易所施行了“夜盘”交易,所谓的交易日已经突破了自然日的限制,有利于符合实践;也为结算机构每日多次进行结算等业务解除了限制,使期货结算机构将结算参与人的资金风险控制在更短的时间之内,有利于为业务创新留下空间。

【条文解读】

一、“当日无负债”的含义

当日无负债是一种结算制度,又称为逐日盯市,是指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一般是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按照结算价计算结算参与人所有合约的盈亏、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参与人的结算准备金;结算参与人再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的重要意义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期货交易的基础制度之一,对于防范信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中央对手方(CCP)来说,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在到期时或将来任何时候均无法完全清偿其金融债务的风险。[2]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CCP),持有结算参与者人的敞口头寸,而敞口头寸的市值波动即会导致信用风险。[3]一旦交易一方亏损而其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承担履约责任,期货结算机构则需要提供履约保障。为了防范这一风险,期货结算机构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持续保障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结算准备金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货结算机构将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追加保证金,否则将启动违约处置机制,采用暂停开仓交易、强行平仓、处置担保品等措施。可以说,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防范期货高杠杆交易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基石。

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对当日无负债结算的要求

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原则4“信用风险”部分要求,中央对手方(CCP)应当尽可能化解和管理信用风险。其中,为了防止信用风险的不断累积,CCP应当对敞口头寸进行盯市,并且要求每个参与者至少每日出资覆盖头寸损失的净值。[4]原则6“保证金”亦指出,中央对手方(CCP)应至少每天对参与人头寸进行盯市,以限制现实风险敞口的产生。[5]我国期货市场采取的当日无负债制度,符合PFMI关于CCP管理信用风险的要求。当日无负债结算能够限制风险敞口的不断累积,并将潜在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在每日盈亏轧差后的净额内,是各国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的通行做法。

四、通知义务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应当将结算结果通知交易者,上述通知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有关通知时间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时间执行,一般应在当日交易结束后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以便于交易者及时进行自行平仓、追加保证金和资金划转等操作。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结算和通知行为都应当在交易日的当日完成。

五、相关问题

(一)清算与结算

在立法过程中,曾规定“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交易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所有合约的盈亏、保证金以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这里,能看出“清算”与“结算”的概念不同。一般来讲,“清算”是指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期货结算机构通过相关系统,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名义下所有合约的盈亏及各项费用进行计算,形成明细账目,确定各方交收义务;而“结算”是指在完成清算的基础上,期货结算机构根据清算结果,对所有结算参与人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净额划转。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与保证金制度

尽管当日无负债结算是期货交易的基础制度,但它不是期货交易独有的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本质上是对保证金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以持续保障交易主体的结算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最低数额,从而维持无负债交易。[6]

此外,正因为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才导致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制度与普通民事交易的保证金制度产生显著差异:一是期货交易者需要根据持仓量大小随时追加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处于变动状态,而普通民事交易中保证金一般是确定的;二是在期货交易中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即被视为根本违约,而普通民事交易中未及时交付保证金不一定是根本违约。[7]

(三)结算参与人制度

本条提到期货结算机构对结算参与人结算、结算参与人对交易者结算的结算机制,与本法第九十五条所述结算参与人制度相联系。结算参与人是指获得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直接接入期货结算机构系统参与结算的主体。在我国期货市场,结算参与人制度与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制度相关。在全员结算模式下,期货交易所的全体会员均为结算参与人;在分级结算模式下,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又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仅结算会员作为结算参与人。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