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权利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证金、权利金管理的规定。旨在明确对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的存管要求,核心是与其自有资金分开,并存放于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实行专户存放,禁止挪用。
【立法背景】
1993年《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二)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
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三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期货交易所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期货经纪公司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分开,专户存放。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一)依据客户的要求支付可用资金;(二)为客户交存保证金,支付手续费、税款;(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
一、有中国特色的期货保证金存管模式
期货保证金是结算参与人交给期货结算机构、交易者交给结算参与人的资金,用作其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期货结算机构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属于结算参与人所有,结算参与人向交易者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交易者所有。期货保证金一方面在交易结算环节中发挥履约保障功能,另一方面还在当日无负债结算环节中用于结算。保证金的存管安全不仅关系到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且对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期货市场早期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采用期货公司的统一账户管理。期货公司在银行设立公司统一账户存放自有资金和客户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出入均由期货公司管理。此种模式下,期货公司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等事件屡有发生。期货保证金存管安全无法保障,对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也是导致当时期货市场的公信力不高、诉讼频发的主要原因。
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清理整顿,保证金存管安全问题得到明显改善。从中国期货市场的实际出发,我国逐步建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模式。一是分户存放。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自有资金和收取的保证金分别专户存放。与股票资金三方存管模式不同,期货交易中客户保证金仍存放在期货公司账户中,但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保证金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二是封闭运行。根据《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期货保证金实行封闭运行管理,期货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放于经期货结算机构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结算机构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9]三是建立保证金安全监控制度。设立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它为核心,各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密切配合,构建了一套期货保证金存管监控系统。每日核对期货交易所、存管银行、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和资金数据,监控客户资金安全,发现异常时迅速预警。通过以上述三方数据核对为核心的信息监控管理模式,确保了资金的封闭运行和安全,杜绝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可能,切实保障了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夯实了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基础。
二、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
本条所称“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是指从事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机构。存管机构由期货结算机构指定,接受期货结算机构的监督管理。期货结算机构对于申请成为存管机构的资格条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一般为具有相当业务规模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具备充足的财务资源、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稳健的技术系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原则16“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部分也要求,金融基础设施应当将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保存在受监管的单位,这些单位需要具备稳健的会计实践、保管程序和内部控制,全面保护其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10]我国期货市场对存管银行的资格管理和监督,体现了PFMI对托管人进行筛选和监管,从而控制托管风险的原则。
三、禁止违规挪用保证金
根据本条,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权利金等,禁止被违规挪用。封闭运行的期货保证金仅能用于期货交易的履约担保、交易结算,以及客户出金。根据《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利息等,支付席位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期货公司为满足客户在不同交易所之间的交易需求以自有资金临时补充结算准备金的,可以在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和保证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情况不构成“违规挪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1]《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12]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了违规挪用保证金的责任和处罚。在挪用保证金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则适用刑法有关挪用犯罪行为的规定。由于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前者是指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客户保证金;后者是指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期货交易所、国有商业银行、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保证金的情况。
根据刑法学理论,“挪用”是指使用人或者单位没有任何使用资金的合理理由与正当依据,属于“无权使用”而“使用”。其中的“使用”,主要是指对资金的支配,至于资金的具体用途则不影响挪用的性质,只是量刑依据。[13]因此,不按照保证金法定或约定的用途对保证金进行支配的行为,就是挪用保证金,即可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二条;《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