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结算】

第四十八条 【委托结算】

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可以委托结算参与人代为其客户进行结算。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对委托结算作出规定,明确了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纪机构的结算安排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参照适用规则。

【立法背景】

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修改)确定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分级结算模式,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007年《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已修改)对分级结算作出具体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此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历次修订上述条款均未变化。

2015年《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34]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委托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进行结算,并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对客户和期货公司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所称“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作为非结算会员的期货经纪机构;二是直接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

一、分级结算制度

分级结算制度是指期货结算机构会员中只有一部分会员具有直接与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结算机构只对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该部分会员被称为结算会员,即本法所称结算参与人),不对不具有结算资格的会员进行结算(该部分会员被称为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需要由结算会员为其结算。与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相对的是全员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全体会员均为结算会员,可以直接与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结算。目前我国只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会员分级结算,其他期货交易所均采用全员结算。

与期货市场不同,我国证券市场统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35]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和资金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实行分级结算的主要目的是防范结算风险、提高结算效率。在分级结算制度下,通过对结算会员实行准入制度的方式,可以对其财务指标、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技术系统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在保证金之外进一步收取用于担保履约的结算担保金,使期货结算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控制结算风险。此外,分级结算减少了直接与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结算的机构数量,也有助于提高结算效率。

二、“参照适用”的含义

本条规定了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执行。一般而言,法律中的“参照适用”应为法律效果的参引,而不包括相应规范事实构成。同时,对法律效果的参引并非全部参引,仅能就最相近的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参引,并且要审慎进行连续参照适用。具体到本条:一是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的规定,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比照其中的“交易者”;二是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与交易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参照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的规定,不符合结算参与人条件的期货经营机构应比照其中的“结算参与人”;三是对于非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的特殊问题,应当谨慎参照适用本章关于结算参与人与交易者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第七条。


[1] 以上观点为王飞云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参加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2021年5月16日组织召开“期货法草案意见征求与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对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所提立法需求意见的梳理汇总。

[2]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

[3]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41页。

[4]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43~47页。

[5]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https://www.daowen.com)

[6] 綦敏、任超:《大宗商品变相期货交易认定:基于交易合约的审视》,载《南方金融》2019年第6期。

[7] 吴越:《现货与期货交易的界分标准与法律规制》,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2期。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314348315137c034cbb7b5b2fe149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9] 《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0/c1416970/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10]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

[11]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4011/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12]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889/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13] 参见王飞跃:《论挪用之“用”》,载《法学论坛》2018年第5期。

[1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15]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载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cdc.com.cn/ccdc/cn/business/c151147787/c151149240/c151152681/20190617/15178564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16] 以上观点为王飞云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参加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2021年5月16日组织召开“期货法草案意见征求与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对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所提立法需求意见的梳理汇总。

[17]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84页。

[18] 以上观点为王飞云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参加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2021年5月16日组织召开“期货法草案意见征求与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对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所提立法需求意见的梳理汇总。

[19] CME“违约瀑布”介绍,载CME网站,https://www.cmegroup.com/clearing/risk-management/financial-safeguard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20]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44页。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0a16e3c8d7eba14a2b19574d4bda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22] 以上观点为王飞云在期货法立法过程中,参加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CWM50)2021年5月16日组织召开“期货法草案意见征求与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会,对监管部门、自律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各方所提立法需求意见的梳理汇总。

[23] 王利明:《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载《法学家》2014年第1期。

[24] 参见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68~69页。

[25] PFMI原则1.6:为了明确系统中关键金融风险转移的时点(包括交易不可撤销的时点),FMI应当具备清晰的法律基础来界定FMI中结算最终性的发生时点。FMI尤其应当考虑参与者破产时应采取的行动。关键的问题在于破产参与者的交易具有最终性还是能被清算机构和有关部门视为无效或可废止。例如,破产法中的“零点原则”在一些国家具备撤销支付系统中已完成结算的支付的效力。因为这种可能性会导致信用和流动性的危机,所以破坏结算最终性的“零点原则”应当被排除。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应当支持FMI与参与者和结算银行就结算最终性达成的法律协议条款。

[26] 刘燕:《金融衍生交易的法律解释——以合同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27] 《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29/content_557477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28] 《中国人民银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载中国人民银行网站,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4435531/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29]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监管工作的通知》,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09/c1040402/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30]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73~275页。

[31] 王艺璇:《论我国期货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法律责任》,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2期。

[32] 本条所引合同法对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33] 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74页。

[34]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3998/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

[35]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6256/c1654023/content.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