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者】
期货交易者是指依照本法从事期货交易,承担交易结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除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者的规定。
【立法背景】
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将参与期货交易的当事方称为“客户”。2007年2月7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已修改),在沿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客户”的基础上,在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国家根据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立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2007年4月19日,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并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已修改)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201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将《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并沿用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3],再次明确了期货交易投资者的法律地位。(https://www.daowen.com)
与上述规范相比,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期货投资者改为期货交易者。这不仅是立法概念的转换,也是立法理念的重大变化。美国《商品交易法》同样采取了交易者概念,其原因在于投资“都是建立在别人的劳动之上的”,因此在美国的期货市场立法中并没有投资者的概念,都是交易者。
【条文解读】
一、期货交易者的定义
根据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以及民法典第二条的规定,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属于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适用本法的同时,还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的期货交易者具体可以分为:
1.自然人。从事期货交易的自然人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
2.法人。从事期货交易的法人应当符合民法典关于法人的规定。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把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除非有特别法(如证券法)规定外,都可以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通常不能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本法没有禁止国家机关参与期货交易。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中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不能从事期货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可以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参与期货交易,如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也规定,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多渠道推动涉农企业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涉农企业利用多种方式融资;丰富农产品期货品种,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分散功能。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提出发挥“保险+期货”在服务乡村产业发展中的作用。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优化完善“保险+期货模式”。2022年是第七次将“保险+期货模式”写入中央一号文件。
3.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除非特别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委托交易
期货交易者从事期货交易,通常以委托期货经营机构的方式进行,双方应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期货经纪合同》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供范本,双方可以对其进行修改;《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由交易所等自律组织提供范本。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精神,《期货经纪合同》与行纪合同相似,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亦即可以不委托期货经营机构进行期货交易。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