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十二条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一般来说,期货市场爆发期货交易者的风险事件的原因往往是期货交易者没有建立、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期货公司的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等,专注于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内部控制,而没有对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的规定。在证券法中,也仅要求设立证券公司时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本法之所以要求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基于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方面的考虑,不管是否参与期货交易,作为经营主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要建立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第二,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更需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这是因为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期货市场本身是管理风险的市场机制,期货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自身不能成为风险源。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制度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因此,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建立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是实现其套期保值和参与投机的必然要求。我国已有多家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众多,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统一市场建设不断推进,还将有更多的品种上市。如果每一个参与期货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建立了与其交易合约类型、规模、目的等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必将推动我国期货市场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获取更多的全球大宗商品的定价权。

【条文解读】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发展,内部控制逐渐由早期的会计控制延伸到控制企业所有的日常经营与决策,大大减少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舞弊行为也得到了控制。风险控制制度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金融的核心是风险控制。风险控制的四种基本方法是: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保留。

实务中一般认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一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