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注销】

第七十六条 【期货经营机构注销】

期货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

(一)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

(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

(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期货经营机构在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特定情形下为期货经营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内容沿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期货业务许可证注销手续:(一)营业执照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注销;(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3个月以上;(三)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期货公司在注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期货公司分支机构在注销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终止经营活动,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本条延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将规制的主体扩展至所有期货经营机构。

【条文解读】

行政许可是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行政机关准予该公民、法人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36]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实施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着重要作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是期货经营业务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https://www.daowen.com)

本条列举了“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主动提出注销申请”三种应当依法注销的情形,并规定兜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除第二项针对的是公民外,其他几项均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的范围。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因遭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申请停业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清退或者转移客户。期货公司恢复营业的,应当符合期货公司持续性经营规则。停业期限届满后,期货公司未能恢复营业或者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期货业务许可证。”第三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被撤销所有期货业务许可的,应当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期货业务;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工商变更登记,存续公司不得继续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业务,其名称中不得有‘期货’或者近似字样。期货公司解散、破产的,应当先行妥善处理客户资产,结清业务。”[37]同样,期货经营机构在注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前,应当结清相关期货业务,并依法返还交易者的保证金和其他资产,这一规定是为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以及保护交易者权益。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