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

第七十四条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

期货经营机构有前款所列情形,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内容沿袭《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期货市场秩序、损害客户利益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期货公司采取责令其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期货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本条延续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将规制的主体扩展至所有期货经营机构。

【条文解读】

期货经营机构违法经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和私下对冲行为等。这些违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的破坏力巨大、严重侵害交易者的利益。(https://www.daowen.com)

监督管理措施则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监督管理措施,本条涉及的主要是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

在比较法上,也存在将认定期货经营机构是否存在违法经营的权力交由法院行使的实例。比如,新加坡对期货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未设专门规定,也并未有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因此,当期货监管机构发现期货经营机构存在违法经营时,没有直接作出处罚的权力,实际操作中这一权力属于法院。[32]

在我国期货市场中,为保护交易者的合法利益以及维护期货市场的秩序,当期货经营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督管理措施。对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权限也由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门和期货交易所行使。本条的风险能力评估应当参照第七十三条条文解读中的具体标准。本条所指的“重大风险”比本法第七十三条“出现经营风险”更为严重,如不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期货市场秩序,损害交易者利益。

同时,为更好地处理前述“违法经营”或“重大风险”的情况,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还可对该期货经营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等强制措施。此外,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还授予期货交易所查处期货交易中违规行为的权力,制订并执行期货交易所违规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