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营机构资产评估】

第七十七条 【期货经营机构资产评估】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赋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以及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评估的权力。

【立法背景】

本条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类似之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等市场相关参与者提供相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期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同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货服务机构按要求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本条规定的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动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审计或评估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

【条文解读】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为维持期货市场稳健发展,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与评估,具体的审计或评估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机构制定。我国期货市场目前的审计制度是以社会审计为主,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为辅的格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情况下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以及资产价值等信息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人员通过专业职能评定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从而保障交易人的利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委托期货服务机构对期货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以及资产价值进行审计,实现对期货市场风险的监控。

本条所指“期货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并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在经委托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件时,应当核查和验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