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场所职责】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场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安排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品种上市;
(三)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
(四)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
(五)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场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https://www.daowen.com)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场所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对201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作了文字调整。鉴于本法第七章独立规定了期货结算机构,本条删除了结算、交割、履约担保等内容。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期货交易所职责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本条从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十四条发展而来,基本框架未作变动,证券法未见相关规定。
第一,正面清单。一是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作为期货交易的组织者,期货交易所的基本职责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这是期货交易得以开展的物质基础。二是设计合约、安排上市。期货和期权作为高度标准化的合约,其设计主体并非买卖双方而是期货交易所,这是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工作。该环节工作类似证券一级市场,但主要工作由期货交易所完成。三是对期货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监测。作为市场组织者,期货交易所要确保“三公”原则在期货市场的落实落地,监控交易、监测风险是职责的应有之义。四是依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交易者、期货服务机构等进行自律管理。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五是开展交易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期货市场是专业化市场,其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和市场培育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负面清单。一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的组织者,是期货市场裁判员,这种中立方的地位决定了期货交易所不可以参与期货交易。同时,期货交易所了解期货市场最新信息,如允许其参加交易,将违背市场的“三公”原则。二是未经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期货交易所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特点,必须以稳健运行为基础,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业务可能影响运营。同时,期货交易所也有购买自用办公楼、全球并购等业务需要,本条又作了例外规定。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