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资格】

第八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资格】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所负责人资格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在201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定调整。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提名或者任免,优化了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情形,删除了对交易所财务人员任职的禁止性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负面清单。

第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下列两类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负责人。一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市场主体管理人员,包括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的负责人。二是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专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者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三,本条未规定期货交易所负责人的外延,有观点认为证券交易所负责人一般包括理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35]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