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收益】
2026年07月27日
第八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收益】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交易所所得收益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延续了201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是期货交易所收益。期货交易所所得收益主要是指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申报费、交割手续费、席位使用费、转托管费、惩罚性违约金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期货交易所可以收取费用。期货交易所的收入在扣除税费、人员薪酬等项目后,构成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
二是收益使用管理。本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而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可见与证券市场相比期货交易所所得收益使用管理要求更高。《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余公积金;可以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
三是主要用途。加强和完善资本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守住“交易不断、数据不断”底线的根本,交易所所得收益理应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