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措施】

第八十七条 【紧急措施】

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加强对期货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异常情况的,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依照业务规则,单独或者会同期货结算机构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调整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

(四)限制开仓;

(五)强行平仓;

(六)暂时停止交易;

(七)其他紧急措施。(https://www.daowen.com)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

【立法背景】

本条丰富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期货交易所紧急措施的种类,新增调整交易限额、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暂时停止交易等措施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是期货市场特有的制度,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只规定了突发事件的处置。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十六条已有相关规定,并延续至今。期货市场采取保证金交易,风险控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市场组织者,是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的核心,为使期货交易所具备及时高效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的能力,在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本条规定的6类紧急管理措施。[36]

一是调整保证金。保证金是期货市场履约的基石,提高保证金可以增强交易者合约履约能力,降低市场信用风险。二是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涨跌停板限定了合约的波动幅度,适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可以控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限制恐慌情绪等短期因素对市场的影响。三是调整会员、交易者的交易限额或持仓限额标准。调整交易限额设置,可以调节市场流动性,促进市场平稳运行。调整持仓限额标准,可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有序化解单边市风险。四是限制开仓。限制开仓可以调节市场流动性,限制单个投资者参与交易能力,促进市场平稳运行。五是强行平仓。未经会员同意,交易所可以按规则强行关闭会员持仓,这有利于化解期货市场存量风险。六是暂时停止交易。在异常情况结束或处置完毕后,再重启交易。(https://www.daowen.com)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