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
期货结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在其业务规则中规定结算参与人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及临时处置措施等事项。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章程、业务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参与期货结算,应当遵守期货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
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应当与期货交易场所的相关制度衔接、协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结算机构作为期货交易结算、交割的组织者,具有管理和维持市场秩序的职责。期货结算机构的管理不是基于行政职权的行政管理,而是基于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的自律管理。一方面,明确规定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中的必备制度,有利于确保期货结算机构在规范、透明的前提下安全、高效履职。另一方面,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缺乏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效力的明确定位,业务规则对全体市场参与者的普遍约束力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尤其对于公司制自律管理机构而言,有必要在法律层面明确相关机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进一步夯实自律管理的制度基础。
【条文解读】
一、章程、业务规则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期货结算机构的章程和业务规则是期货交易所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依据。章程规定了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目的、职责、组织结构、基本业务制度等内容;业务规则规定了结算、交割、风险控制、异常情况的处理和监督管理等基本制度。期货结算机构的章程和业务规则确立了期货市场基本的结算、交割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其内容与交易者、结算参与人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利益休戚相关。为了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对期货结算机构制定或者修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批准,这也是各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普遍做法。
不同于本法第八十三条要求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应当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要求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换言之,期货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均须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业务规则的必备制度
为保障期货市场安全有序运转,防范市场风险,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必要的业务制度。一是结算参与人制度。主要包括结算参与人体系、不同类别结算参与人的准入资格和结算范围、结算参与人的持续监管要求等。二是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等。中央对手方制度降低了买卖双方的对手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传递,但并没有消除信用风险,只是将分散的信用风险集中于期货结算机构,这就要求期货结算机构不仅要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同时更要有健全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全方位增强期货结算机构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看,风险控制制度是期货结算机构最为核心的制度。三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在电子化交易背景下,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活动均通过计算机系统执行,相关数据和信息不仅涉及交易者隐私和商业秘密,并且对于期货市场乃至金融市场整体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期货结算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各类结算、交割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是违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结算参与人违约时的处置安排以及结算参与人、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违反业务规则的违规处理制度。五是应急处理及临时处置措施等事项,包括建立一套规范、合理的突发事件管理体系,对结算、交割、技术、信息等风险事件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应急处置等。
三、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
本条明确了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规定参与期货结算应当遵守期货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从业务规则的功能和作用来看,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期货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明确了结算和交割的具体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既是确保结算和交割规范、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依据,也是期货结算机构有效履行自律管理权的制度基础,需要在立法中明确其法律效力。同时,现行证券法在明确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的同时,也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法律效力,为此,在期货立法中肯定期货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普遍约束力,也符合我国金融市场的最新立法趋势。
四、与期货交易所制度的衔接、协调
期货交易、结算、交割各业务环节内在紧密关联,风险控制等重要制度更是与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都密切相关,为此,期货结算机构在制定和执行业务规则过程中,应当与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制度保持协调、衔接。
当期货结算机构是期货交易所的内设部门时,期货交易所可以较为便捷地通过一部体系性的业务规则对交易、结算、交割等各业务环节进行全链条管理,保证各项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而当期货结算机构是与期货交易所相互独立的机构时,两个机构不仅需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相对独立地管理交易和结算、交割业务,同时,还需要建立必要的沟通协作机制,确保业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的有效衔接。实践中,期货交易所和独立期货结算机构往往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协作关系,约定各自在重要业务事项上的职责、分工和实施程序。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