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

第九十四条 【职责】

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

(二)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进行自律管理

(三)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

(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作为中央对手方,期货结算机构既是期货市场结算、交割活动的组织者也是监管者,科学明确的法定职责是期货结算机构有效履职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在境内期货市场,期货结算机构均采用期货交易所内设结算部门的组织形式,即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交易所在形式上是一体的,为此,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有关期货交易所职责的规定,既涵盖了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也涵盖了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明确本法将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两个专门的法律主体分别进行专章规定,为进一步明晰两个机构在期货交易中的定位和职责分工,需要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对期货结算机构的职责作出专门规定。

【条文解读】

期货结算机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职责:(https://www.daowen.com)

一是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期货交易包括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主要环节。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期货结算机构最主要的职责就是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和交割。在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与交割服务过程中,期货结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这是期货交易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也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特征之一。在期货结算机构的集中履约保障下,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时,期货结算机构均要代为承担责任,这一制度安排有效地保障了期货合约的履行,有助于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是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交易者、期货经营机构、期货服务机构、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进行自律管理。期货结算机构进行自律管理,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期货结算机构是按照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自律管理的机构。章程和业务规则是其自律管理的主要依据。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其章程、业务规则中规定结算参与人资格的取得和终止、相关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及义务以及对市场参与者违规时的纪律处分等具体制度,加强对相关参与者的监督管理。

三是办理与期货交易的结算、交割有关的信息查询业务。一方面,交易者享有信息知情权,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在提供期货交易结算与交割服务中,期货结算机构汇集了大量市场信息,期货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权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询监管执法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一项是兜底条款,以防列举的疏漏,同时也赋予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随着市场需要适时赋予期货结算机构新的职责的权力。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