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条件】
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以及与期货交易的结算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担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期货交易场所,应当具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独立期货结算机构设立的规定。
【立法背景】
作为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置,期货结算机构承担保障期货市场稳定、安全、高效运行的重要职责,立法需要明确其设立的基本程序和条件。一直以来,期货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是我国期货结算机构的主要形式,由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期货市场法规规章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设立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为此,我国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实际上也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条文解读】
一、独立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审批
由于期货结算机构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责,对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稳定安全具有关键作用,应当严格规定其设立、变更和解散程序,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我国期货市场的重要制度安排和经验总结。20世纪90年代清理整顿之前,由于缺乏统一监管和有效制度约束,期货市场曾一度出现盲目竞争、无序发展的状况。为加强对期货市场的规范,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进行清理整顿,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即内设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的管理。1999年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明确,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自此确立了期货交易所设立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管理模式,并在此后历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修订中一直得以延续。我国市场的实践证明,上述举措与制度安排,有力地维护了期货市场的稳定,并且推动期货市场步入了平稳发展阶段,需要将相关成果在立法中予以进一步固化体现。
2.境内外相关市场立法实践。从境外市场立法实践来看,设立期货结算机构普遍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许可并取得结算机构相关牌照。同时,境内相关市场立法也普遍对结算机构设置了审批要求,例如,证券法就明确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https://www.daowen.com)
3.各类组织形式的结算机构适用相同审批要求。根据本法的规定,期货结算机构既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所也包括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同时,本法也明确,设立、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所,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于期货结算结构无论其组织形式,对期货市场而言都具有相同的系统重要性,需要适用相同的设立和管理要求,因此,其设立、变更和解散均应当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期货结算机构是具有法定职责的重要机构,必须有一定人、财、物等基本条件来保证其实现各项法定职能。主要包括:一是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期货结算机构需要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责,对资金要求非常高,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为其日常业务开展和极端情形下的风险处置提供必要保障。二是人员条件。期货结算业务专业性强,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三是内部治理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条件。期货结算机构以中央对手方进行净额结算,并没有减少期货市场的信用风险,而是将各交易对手方的信用风险集于期货结算机构,因此,必须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四是具备场所和设施条件。期货结算机构开展结算、交割服务,需要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基本物质条件,包括相应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和软硬件设施等作为基础支撑。
由于实践中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可能涉及许多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具体条件,不宜也无法在国家法律层面一一列举穷尽,为此,本法主要对期货结算机构设立条件作出以上几方面原则性规定。有关期货结算机构设立的具体条件,需要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发展实际需要,适时出台具体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无论是设立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还是承担期货结算机构职责的期货交易场所,都应当具备以上关于期货结算机构设立的各项条件。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