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执法程序】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调查、查询等相关执法文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程序规则。

【立法背景】

1998年证券法就对证监会证券监管执法规定了程序,2005年证券法修订予以了完善。但有关期货市场执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始终没有类似条款,本法参考了证券法相关条款,填补了期货监管执法程序规则的空白。(https://www.daowen.com)

1998年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权拒绝。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维持了该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款实际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规范监管执法程序;二是赋予相对人对非规范监管执法的拒绝配合权,以加强对监管执法的监督约束。

一、监督检查、调查的程序

本条首先要求监管机构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即必须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其职权,有关执法人员在行使监督检查、调查权时必须遵循以下程序:(1)出示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具有两个功能:一是告知功能。通知书是监管机构签发的告知相对人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调查的决定以及监督检查、调查的内容的。二是证明功能。证明监督检查、调查人员得到监管机构合法授权,有权代表监管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调查权。(2)出示合法证件。证件是证明执法人员合法身份的有效凭证,出示证件表明了身份,也便于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调查行为的监督。(3)监督检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就监督检查、调查而言,二人就是双岗双责,在履行监督检查、调查相对人职责的同时,执法人员也承担了相互监督的责任,通过此种控制与相互监督机制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乱作为或不作为的道德风险。

二、相对人的拒绝配合权

本条同时赋予相对人,即被调查、检查单位对不符合上述程序的监督检查或调查拒绝接受的权利。赋予被检查、调查单位拒绝配合权可以有效反制不合法的检查、调查。当然,被检查、调查单位不仅可以拒绝,还有权依法向监管机构以及其他部门举报投诉,纠正不法的检查、调查。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