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 【有奖举报】

对涉嫌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条文主旨】

本条是有关有奖举报的规定,通过奖励和保密来激励知情人提供违法线索,保障举报者的安全(免遭打击报复的风险)。

【立法背景】

知情者举报是监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线索的一个主要信息源。举报的知情者通常是被动或主动参与或卷入的了解内情的人,其举报提供有价值的违法违规线索质量非常高,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执法机关获得违法线索的成本。为激励举报,给予举报者适当金钱奖励和对举报者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让其有获得感和安全感,可以极大地激励知情者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证监会2014年6月颁布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暂行规定》[24],建立了证券领域举报及奖励制度。共25个条款,其中第十四条规定,举报奖励限于举报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1)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2)操纵证券、期货市场;(3)信息披露违法违规;(4)欺诈发行证券。第十五条规定:举报事实清楚、线索明确,经调查属实,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且罚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罚没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后作出生效的有罪判决的,酌情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涉案数额巨大的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不受前款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举报。对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

本条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款是有关违法违规举报一般性原则的宣示;第二款则是有关实名举报奖励制度;第三款则是有关举报者的保护的规定。

一、社会公众监督权:违法违规举报

证券违法违规带来的伤害通常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特定对象的伤害,即对与违法违规行为人进行交易或被违法违规行为侵权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个人和实体),造成经济损失;二是对不特定对象的伤害,即损害公共利益或破坏公共秩序,如损害市场诚信,伤害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与信心,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或扰乱资本市场健康秩序,加大金融风险,破坏金融安全与稳定等。对于前者,受到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司法救济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追究违法违规者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期货监管机构举报投诉,提请期货监管机构启动监管执法。对于后者,广大社会公众都是间接受害者,是利害关系人,故法律赋予其享有向监管机构投诉举报的权利。通过赋予公众(包括实体和个人)举报的权利,将违法违规和对违法违规的监管执法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二、实名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奖励制度是对举报的一种激励机制,鼓励掌握违法违规线索的知情人向期货监管机构提供违法线索,以便监管机构能够更有效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任何举报都需要监管机构对举报信息进行审慎评估、核实,才能确定举报的真实价值。简言之,监管机构处理举报信息也是有成本的,需要耗费不少监管资源,同时奖励还可能导致有人不负责任地“告密”,或捕风捉影地陷害他人等。因此,这里对奖励附加了条件限制:(1)必须是实名举报。实名就要求举报者必须对自己举报的真实性负责,这会吓阻那些不负责任的不实举报。(2)举报的线索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才具有打击违法违规的真正价值,这一条件限制可为那些真正掌握违法违规内情的人提供有效激励,同时也有助于遏阻出于牟利动机而捕风捉影的举报人。(3)举报线索涉及的违法违规是重大的。不过立法将“重大”的解释裁量权留给了监管执法机构。

三、对举报人的保护: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

这是对举报人的一种保护机制,它对受理举报的监管机构科以一个法定义务,就是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保密是为了防止举报人遭到涉案有关责任人的打击报复。通常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与被举报的实体具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一旦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被被举报的实体掌握,举报人很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所以防止被举报的实体知晓举报人身份信息是防止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最基本保障。但同时也需要指出的是,仅靠监管机构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是不充分、不完备的。因为通常知晓内情的人限定在一个特定范畴,即便监管机构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也有可能通过内部排查识别出举报人,并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