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准备金】
为防范交易及结算的风险,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应当从业务收入中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防范交易及结算风险的审慎监管机制的规定。
【立法背景】
中国证监会2021年公布了修订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完善期货交易内部治理结构,增加监事会组成、职责和产生方式等内容;优化会员大会召集、表决方式等规定。二是完善期货交易所一线监管规则,防范市场风险。增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定义、具体情形以及认定要求等内容;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三是增加对外开放相关规则。增加期货交易所合格中央对手方地位、理事会应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净额结算以及结算最终性等相关规定;同时,原则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境外结算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四是进一步完善业务规则。要求期货交易所应在自律规则中明确可以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种类、基准计算标准以及折扣率等内容;明确期货交易所组织期货交易,应当在行情发布、机柜托管、信息系统接入、订单报送等方面公平对待市场参与者。(https://www.daowen.com)
【条文解读】
1.风险准备金是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的重要保障机制。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结算参与人在结算过程中违约的,期货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动用结算参与人的保证金、结算担保金以及结算机构的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等完成结算。第四十三条规定,期货结算机构依照其业务规则收取和提取保证金、权利金、结算担保金、风险准备金等资产,应当优先用于结算和交割,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对于期货经营机构,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期货经营机构持续性经营规则,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条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合规管理、风险监管指标、关联交易等方面作出规定。
2.负有提取风险准备金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
3.风险准备金是从上述机构业务收入中提取。
4.风险准备金提取、管理和使用必须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关联规范】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