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移送】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犯罪与非公职人员的期货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衔接的规定。
【立法背景】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故1998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维持了该规定。
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进一步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成为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的专门负责公职人员违法犯罪调查的机关。因此,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据此对公职人员证券违法犯罪作出了相应修订。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发现证券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有关的专门规定,本次立法参考了2019年证券法的相关条款,制定了本条。
【条文解读】
本条要求期货监管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按照两套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向相关侦办机关移送。对于非公职人员期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权移送有关侦办机关,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委进行调查。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