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期货产品】
境外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以境内期货交易场所上市的合约价格进行挂钩结算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境外期货产品的监管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交易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引进来”和“走出去”两部分。所谓“引进来”即持续扩大特定品种的范围,优化制度环境,提升境外交易者的参与度,支持具有良好声誉和经营业绩的金融机构进行参股、控股境内期货公司。所谓“走出去”,是指证监会将进一步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境外金融机构开展结算价的授权合作,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的期货类经营机构,进一步增强境外子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跨境服务的能力。[6](https://www.daowen.com)
以期货交割价格进行挂钩结算为路径的期货市场开放显然属于“走出去”的开放模式。由于期货产品市场的高度国际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政策存在一定差异,造成产业客户跨市场风险管理存在不便利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四条首次明确了套期保值的定义,为参与套期保值的企业提供明确指引,同时也明确了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功能的基本态度。境外期货产品交割价格的挂钩结算,有利于从事现货产品贸易的企业在日益国际化的期货交易市场,参考期货价格作为出口定价依据,从而达到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的目的。
2020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将纸浆期货交割结算价授权挪威浆纸交易所,用于其上市以上海期货交易所纸浆期货交割结算价为基准进行现金结算的期货合约,是中国期货市场价格在国际金融市场的首次直接应用。[7]
【条文解读】
境外上市境内结算期货产品的种类。本条第一款明确了境外上市境内结算的期货品种为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衍生品合约。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的规定,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约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易言之,可以进行结算价格授权的期货产品做到了期货交易品种的全覆盖,这也为未来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提供了丰富的法律空间。
境外期货产品基于境内期货价格挂钩结算的法律基础。首先,需要境内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签订相关的《合作备忘录》,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进行期货交割价格挂钩结算合作的法律依据是双方的合作协议。
其次,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目前,对于期货产品国际化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尚未形成细化的相关法律文件,本条规定为我国今后进一步推动期货产品结算价格的国际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第四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