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第一百二十条 【境外期货经营机构】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为境内期货交易者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监管规定。

【立法背景】

随着期货交易市场的国际化,一方面需要境内期货产品国际化,使得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境内投资;另一方面需要境内交易国际化,即境内的期货交易者可以进行境外的期货产品交易。这离不开期货经营机构在期货交易市场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期货经营机构额对外开放有两类典型方式,一类是境内外机构投资者直接从事境外期货市场交易,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境内单位从事境外期货市场交易的办法,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目前境内机构投资者还不能直接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另一类则是境内外期货经营机构以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从事跨境期货市场交易。[8]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期货公司就代理过境外期货交易。在缺乏有效监控情况下,一度发生了一系列违法违规事件。1994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要求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9]。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对企业进行境外期货交易实行了非常严格的控制。2001年5月,国务院转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10],允许某些企业经严格审批后进行外盘套期保值业务。目前仅有少量大型国企可以参与境外期货套期保值,普通单位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的渠道尚未放开。(https://www.daowen.com)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除申请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期货机构“走出去”战略,既是当务之急,又是大势所趋。境内期货公司被允许代理境外期货业务,一方面可以拓宽其业务渠道和资金来源,服务于境内交易者参与全球期货交易。另一方面对于境内期货公司间接委托境外期货公司的监管注册要求,也体现了我国证监会在期货跨境交易中的长臂管辖权。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了境内交易者通过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进行境外交易的两种模式。第一种为直接委托模式,即境内交易者通过与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进行境外期货品种的投资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的业务可分为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期货做市交易、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期货业务,除资产管理业务外,所有业务都需要证监会进行核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1]第十五条规定:“从事金融期货经纪、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的,应当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其他业务的条件,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因此,境内期货公司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除了要取得相应资质外,还需要证监会批准。对于采取外国直接投资模式,境内期货公司需要设立境外子公司,并取得相应境外期货经纪资格,证监会在2021年起草了《期货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12],为我国境内期货公司参与境外业务进行法律制度方面的相关准备。

第二种为转委托模式,即通过“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在这种模式下,境外期货公司负有注册义务,并受到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本条第二款规定:“……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调中国证监会在期货跨境交易方面的域外监管效力。同时,考虑与不同国家监管主管部门的监管协调与监管对等,基于监管合作的协议框架,也可能豁免境外期货公司的注册义务,因此本条规定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为跨境监管合作提供了灵活的法律制度空间。

证监会在2015年颁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3],为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期货品种交易提供了制度依据。其后国内期货交易所先后颁布了相应的自律规则,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都颁布了《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境外经纪机构委托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管理办法》[14]。就境内期货公司委托境外期货交易开展期货交易业务而言,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境外期货业务的境内营销委托问题,已经提供了初步的制度框架。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