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操纵市场行为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通常被界定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扭曲期货和衍生品合约交易价格,扰乱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秩序的行为[1]。但如果以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所运用的手段和方法作为类型化的标准,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操纵行为可以划分为市场力量型操纵、交易型操纵和信息型操纵。[2]市场力量型操纵是指操纵者利用对现货的支配性地位以及在期货市场的优势,扭曲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具体可以再划分为囤积和挤压轧空两种行为。交易型操纵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买卖行为致使期货合约和衍生品合约价格出现人为波动,具体又可以分为真实交易型和虚假交易型操纵,真实交易型操纵包括连续交易操纵、特定时间段操纵[3]等,虚假交易型操纵包括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4]等。信息型操纵是指行为人利用可能对期货和衍生品行情产生影响的信息,人为控制或者影响信息的生成、披露、传播,蛊惑交易和“抢帽子交易”等均属于信息型操纵。[5]本法第十二条列举了典型的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操纵行为。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制,是期货立法所不可缺少的内容。我国传统法律责任采取三分法模式,即以适用对象、构成要件、责任方式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便在此逻辑下展开。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操纵行为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期货民事责任旨在修复与矫正被破坏的平等交易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赔偿因操纵行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期货行政责任和期货刑事责任侧重于修复国家与违法行为人失衡的社会关系,具有公法属性。期货行政责任要求行为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具有矫正受损行政法律关系的救济功能和通过剥夺能力以减少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可能性的预防功能;期货刑事责任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期货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本条主要规定了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相较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不仅加重了法律责任,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刑事责任则见诸刑法。
【条文解读】
一、责任类型
(一)行政责任
1.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是指行政主体以命令或者禁止令的形式要求违法行为人作出或者不得作出特定行为。证监会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适用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违法所得指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所获的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证监会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适用没收违法所得。(https://www.daowen.com)
3.罚款
罚款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证监会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违法行为人罚款,可以采取“数值数距式”或“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具体而言,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个人和单位,以“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一百万元为界限,未达到的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达到一百万元的,适用“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
(二)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要求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个人和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目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尚未对操纵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民事赔偿的计算方法作出详细规定。在确定操纵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民事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时,需要综合考量以下问题[6]:
1.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投资者范围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7]中对违法行为与投资者损失采用的推定因果关系,在认定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操纵行为与期货市场投资者损失的因果关系时,可以按照上述思路,即在操纵行为实施期间,如果投资者从事了与操纵行为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行为且最终遭受了损失,则应当将此部分投资者纳入民事赔偿的对象范畴。
能够获得赔偿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交易合约,即投资者与操纵行为人交易同一期货合约或衍生品合约;二是交易时间,即投资者是在从总行为对期货市场或衍生品市场产生影响的时间段内进行交易;三是投资者的交易方向与操纵行为人最终交易的方向相反;四是投资者因交易而遭受损失。
通常而言,因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操纵行为可能获得赔偿的投资者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在操纵行为时间段内持仓,但在操纵行为时间段内反向平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二是在操纵行为时间段内无持仓,但在操纵行为时间段内反向开仓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三是无论在操纵行为时间段之前有无持仓,在操纵行为时间段内既有开仓又有平仓交易,且该时间段内的开平仓相关冲抵之后,形成与操纵行为人平仓交易方向相反的净头寸的受损失的投资者。
2.损失金额的计算
可以以投资者在操纵时间段内的交易价格与基准价格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计算损失金额。在基准价格的认定方面,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及其涉及的交易品种特点、当时的市场情况等因素。考虑到期货市场对于各类信息具有较强的价格敏感性,市场对于各类信息消化和吸收的速度较快,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对相关信息作出反应,如果操纵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可以认为当日计算时市场基本已消化和吸收操纵行为的相关影响,当日结算价能够反映操纵行为影响消除后的价格,可以作为基准价格。不过如果操纵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是以操纵交割结算价的方式进行,则考虑采用操纵行为开始之前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同时适当考虑操纵行为持续期间其他价格影响因素。可以采用以下便捷计算原则来认定投资者的具体损失额:一是每一日操纵行为时间段内的所有反向交易(无论是开仓还是平仓)价格减去基准价格形成的差额,乘以交易的具体数量,以此作为该日损失额;二是在每一日操纵行为时间段内还存在同向交易的,则应将反向交易与同向交易在同等交易量(手)基础上先结算冲抵计算交易盈亏额,剩余的反向交易按第一项原则计算交易盈亏额,然后两项盈亏额相加,以此作为该日损失额;三是操纵行为分布在多个交易日的,每个交易日的损失额相加,作为投资者最终的具体损失额。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了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刑事责任类型及幅度,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二、责任主体
(一)直接从事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以上主体作为直接行为主体,基于责任自负的理念,应当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单位而言,因为其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从事实意义上形成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行为,其意志形成、行为实施均需要借助自然人完成,所以为有效防止法人违法,除必须追究法人的责任外,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对操纵期货市场或者衍生品市场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内涵和外延。通常可以根据成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界定,如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