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以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给交易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均属于欺诈行为,[14]是指行为人在期货交易活动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实情或制造虚假事实,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实施一定行为的商业欺诈行为[15]。期货欺诈行为的危害主要表现为:
1.损害投资者利益
在期货市场上,各种信息的传播都会对期货交易造成影响,公布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市场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则会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判断,利益受到损失。在实践中,部分期货经纪公司可能为了招揽业务、赚取更多佣金,夸大宣传其业绩和期货的获利性,对期货的风险性却避而不谈或不作充分说明。因此,规制期货市场欺诈行为应当成为期货法律的重要内容。
2.扭曲期货市场功能
期货市场具有风险转移和价格发现两大功能。如果期货市场信息畅通,市场透明度很高,投资者集中在交易所里公开叫价,通过计算机成交,那么期货市场活动和市场价格只受竞争因素的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成为现货市场价格的参照物。而如果期货市场上广泛存在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信息误导的行为,期货市场的价格则将偏离现货价格而趋向扭曲,套期保值者难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上买卖与现货价值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来规避现货价格波动风险,套利者难以通过期现套利、跨市套利、跨商品套利、跨期套利之间的价格差赚取收益。
【条文解读】
一、规制的行为
(一)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是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编造虚假信息,是指捏造虚假信息,既包括虚构本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篡改、加工、隐瞒真实的信息。传播虚假信息,是指使用各种方式使虚假信息处于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知悉或可能知悉的状态。
传播虚假信息的途径很多,如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上发布,在人数众多的公开场合发布,在网站、社交软件等电子网络媒体上发布,或者形式上通过传真、短信、电子信箱、电话、软件等工具点对点发送但实质上向大量投资者发送。虚假信息传播路径由前几年的以“广场式”公开散布为主,转变为以“茶坊式”社交网络集聚、传播后转公开为主。有的人将微信群或朋友圈内的不实信息变造拼接、恶意删减、修改信源、篡改标题后公开散布,造成严重后果,还有财经网站过度依赖自动抓取软件,在信息审核方面严重失职。
(二)作出信息误导
“误导性信息”,一般是指信息虽然真实,但是仅陈述了部分事实,容易引发错误联想的信息。例如,将监管机构到上市公司日常检查、了解情况描述为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https://www.daowen.com)
二、规制的主体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
这类有较大影响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如俗称的“网络大V”等),这些主体没有统一的身份特征,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公民均享有言论自由,因此有观点主张,除因其特定身份、特定职责而承担特殊注意义务外,不能仅因编造、传播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就一律禁止其发表;区分合法与否的界限,就在于是否会“扰乱期货市场”。[16]
(二)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市场的公信力高、影响力大,而且其工作之一就是制作、评价、报告、核准、公开诸如期货市场即时行情信息、法律意见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和材料。如果上述机构在期货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必将对期货市场产生极大的影响。而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的需要,可能会接触到期货市场的许多信息,他们发布的信息比一般人发布的信息更具影响力。因此,本法禁止此类机构和人员在期货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三)各种传播媒介及其工作人员
期货市场信息主要通过各种传播媒介进行传播,其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通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如果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不真实、不客观,必将误导广大投资者,因此应当严格禁止。传播媒介及其从事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距离信息源近,接触证券市场敏感信息早,相对于普通投资者具备信息优势。如果他们利用这些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就可能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损害证券市场秩序,因此应予严格禁止。
三、责任类型
(一)行政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本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
2.罚款
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罚款的,首先,可以采取“数值数距式”或“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确定对直接违法主体的罚款数额,具体而言,以“违法所得”是否达到二十万元为界限,未达到的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达到二十万元的,适用“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其次,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确定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仅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仅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数值数距式”或“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确定对直接违法主体的罚款数额,具体而言,以“违法所得”是否达到十万元为界限,未达到的适用“数值数距式”计算方法,即“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达到十万元的,适用“倍率数距式”计算方法,即“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警告
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任何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4.责令改正
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均可适用责令改正。
5.处分
处分的对象是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违法参与期货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法律依据包括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有处分权的单位可根据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所犯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对其给予不同的处分,以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
(二)民事责任
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往往会对投资者造成欺骗、误导,影响投资者决策,从而扰乱期货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因此,本条第四款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避免对个人言论自由造成过多干涉,本条对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的民事责任设置了后果要件,即只有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编造、传播有关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虚假信息,或者在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中作出信息误导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即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联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