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未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期货市场不仅会因为杠杆交易诱发风险,还存在来自汇率变动、经济周期、通货膨胀等多方面的风险。伴随金融活动全球化、金融市场一体化和金融业务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期货市场的风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程度日益加重,风险传播速度也不断加快,风险传播链条趋于复杂和隐蔽,相应地,监管机构发现和应对期货市场风险的时间和空间余地都在缩减。监管机构要求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是有序、有效地应对和处理期货市场风险的前提。
关于交易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通常涉及发生异常交易。一般而言,期货交易场所的期货公司会员有义务及时报告客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1)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2)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定单的行为;(3)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申报并撤销大额定单的行为;(4)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5)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27]
关于持仓量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在某一合约上的持仓量,达到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报告,这就是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期货交易所通常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公布、修改大户持仓报告标准。一般而言,会员向期货交易场所履行大户持仓报告义务,除了应当提交大户持仓报告表,载明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以外,还应当提交资金来源、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资料、开户资料以及当日结算单据、交割意愿以及交割数量、持有现货相关信息等资料。大户持仓报告可以使期货交易所更好地检查会员和投资者持仓集中的情况,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因而能更好地控制市场风险。
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的保证金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包括保证金账户发生被相关机关依法冻结、扣划等情况。例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保证金,通知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期货公司或交易者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
此外,期货交易场所的会员和交易者自身发生重大事项时也需要依法报告。例如,作为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1)法定代表人变更;(2)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3)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4)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5)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6)发生重大仲裁、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7)停止期货、期权业务;(8)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9)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28]
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报告有关交易、持仓、保证金等重大事项的对象不尽相同,有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的则要向期货交易所报告,有的则需要同时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期货交易所报告,如期货公司发现客户交易指令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出现交易异常的,应当及时向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及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条文解读】
一、责令改正
即行政主体以命令或者禁止令的形式要求违法行为人作出或者不得作出特定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可适用责令改正。
二、警告
即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的处罚形式,目的在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精神上的惩戒,申明其有违法行为,以使其不再违法。对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可以予以警告。
三、罚款
即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处罚方式。根据本条,适用于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期货交易场所会员和交易者的罚款计算方法是“数值数距式”,也即对违法人员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联规范】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