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取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期货交易中的运用,期货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已经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所谓程序化交易(Program Trading),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者特定软件,自动确定订单的执行价格、执行数量、执行时机等参数,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一般是应用计算机和现代化网络系统,按照预先设置好的交易模型和规则,模型条件被触发的时候,由计算机瞬间完成组合交易指令,实现自动交易。[20]高频交易是一种常见的程序化交易,是指采用自动化交易,决策制定、委托订单启动、产生、发送或者执行的算法,每一项都非人工指导,采用低延迟技术,毗邻主机、协同定位服务,尽可能减少交易的时间。高频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下单或者撤单,通过多次交易在市场流动性失衡或者短期价格失效中获取交易利润。[21]对于期货市场而言,一方面,高频交易是资本市场应对金融科技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为市场带来了积极的流动性,提升了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效率,维持了一定的稳定性,已然成为近年来最重要的市场结构之一;[22]但另一方面,高频交易具有频繁申报等特征,利用算法交易技术和速度优势,以微量时差提前获取交易信息,赚取微量利差,通过交易量优势获取高额报酬的操作手法导致了诸如“闪电崩盘”等极端市场系统性风险和其他负面影响。[23]

为规制程序化交易,美国SEC正式提议禁止“闪电交易”、德国政府通过规范程序化交易的立法草案、欧洲会议通过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草案。鉴于我国期货市场上还不具备域外期货市场的设备条件,期货市场竞争态势远远不及欧美那么激烈,期货交易所的报价系统的交易信息发送频率低于欧美国家期货市场,因此相比其他国家高频交易的发展态势,我国受高频交易等程序化交易的负面影响较小,所以建立规制高频交易等程序化交易法律法规体系的时间也较晚。[24]

我国监管部门开展了对程序化交易的系统排查,程序化交易成为期货监管重要内容,业已形成以法律法规、自律性规则为主体的规范群。在法律法规层面,证券法已经将不以成交为目的进行大量或者频繁的申报并撤销申报的行为视为禁止的交易行为;高频交易的幌骗、塞单等行为可以被归于刑法中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的兜底性条款。在自律性规则方面,期货交易所将高频交易视为异常交易行为,例如《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25]第五条中的“(二)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定单的行为;(三)大额报撤单行为,即多次申报并撤销大额定单的行为;(四)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便属于高频交易和程序化交易。

【条文解读】

一、规制的行为

本条禁止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以高频交易为例,高频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主要表现为:

(一)成为操纵期货市场的新型手段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幌骗”。“幌骗”通常表现为高频交易商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订单后又迅速撤销所申报订单,以引诱其他投资者见势跟随买入或卖出此期货产品,一旦其他投资者见势跟随买入或卖出,其迅速进行反向交易。二是“塞单”。“塞单”是指高频交易商在期货市场上瞬间投入大量的买卖订单,然后又迅速取消或更新。三是“试单”。“试单”通常针对机构投资者,是指高频交易商通过不断发出小量订单而后撤销,试探市场中大宗订单的反应并测算其体量,进而利用其信息获取速度上的优势抢先在机构投资者之前买入相应的期货产品,然后报出更高的卖价,迫使机构投资者提价买入,形成对报价的操纵。

(二)增加期货市场系统性风险

高频交易依赖先进的计算机硬件系统,其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利用先进的算法软件行为大量交易。一旦交易软件和程序发生故障或者算法出现错误,尽管可以通过错误撤销制度弥补一些损失,但仍有可能对整个期货市场带来冲击。

(三)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破坏期货市场流动性

从表面上看,高频交易商在一天内频繁报单和撤单可以增加期货市场的流动性,但其实是通过速度优势提前获取交易信息,再利用短时间获取巨额利润,获得的收益实际上基本都是来源于中小投资者。由于高频交易的速度快、算法复杂等,监管机构很难发现高频交易者何时从事操纵或者非法行为,最终导致中小投资者纷纷退场,因此从长远上看高频交易可能致使期货市场丧失流动性。

二、责任类型

(一)责令改正

对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违法主体可适用责令改正。

(二)警告

对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违法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警告。

(三)罚款

根据本条,适用于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违法主体的罚款计算方法是“数值数距式”,也即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计算方法是“数值数距式”,也即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主体

(一)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自然人或法人

以上主体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应当基于自己责任的理念承担法律责任。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法人而言,因为法人无法像自然人一样从事实意义上形成自己的意志、作出自己的行为,其意志形成、行为实施均需要借助自然人完成,所以为有效防止法人违法,除必须追究法人的责任外,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本条规定对采用程序化交易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违法主体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未明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内涵和外延。通常可以根据成员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进行界定,如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关联规范】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托管基本要求》[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