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 单位 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第一百零八条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从积极角度提出要求,明确其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本条是从消极角度对存在渎职行为的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作出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该内容最早规定在《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六十六条及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期货交易所未满一年,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的,或者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会员、客户商业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对其作出三方面的调整:(1)修改责任主体,《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任主体为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将责任主体修改为“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2)在行政责任上增加纪律处分的规定。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有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其适用公务员法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对于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单位内部规章给予纪律处分。(3)删除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在任职期间或者离开交易所未满1年,在该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任职的规定。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移至第七十八条。

本法相较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如下发展:(1)修改责任主体,将原责任主体中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改为“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2)删除“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仅保留“商业秘密”的规定;(3)将原违法行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修改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4)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统一改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之前的规定主要是违反工作纪律的违纪行为,所以并未规定行政处罚,仅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即根据该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三条。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该条对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则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本法其他条文也有相关规定。比如,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具体而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存在以下两种形式: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滥用职权,是指本条所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故意逾越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拒绝实施按照其职务的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等不作为行为。[79]玩忽职守,是指本条所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或者不认真、不正确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为本人或他人牟取名利等不正当利益。“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是指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属于“利用职务的便利”。

(二)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活动中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有可能了解有关单位、会员和客户的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管理情况以及交易和资金信息,因此容易知悉有关单位、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期货交易所的会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期货公司的客户大多也是经营工商业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商业秘密若被泄露,将直接影响到其利益。[80]是故,本条规定了泄露商业秘密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