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就期货犯罪刑事责任而言,《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已失效)在对某些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表述后,一般均有一句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7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期货犯罪的刑事责任统一于第八十三条,在其他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不再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如此做法,既不影响法条的转引效果,又使得整个“法律责任”一章表述更加简洁、明了。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订,移至第七十九条,本条沿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该条规定。
事实上,刑法对期货市场的介入仅适用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因为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存在本身需要一定的自由度,失去这种自由度,就不会有期货市场的存在,若刑法介入太深,并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另外,期货市场上存在的许多违法行为多少带有一定的投机性,但是,投机性也是期货市场不可避免的属性之一,期货市场的活跃在某种程度上需要投机者的存在。若刑法介入期货市场过深,有可能将某些合理存在的投机行为也一并消灭,从而阻碍期货市场的发展。因此,刑法仅对一些危害较大的期货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低于处罚传统犯罪的法定刑。[81]
【条文解读】
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期货活动中的当事人若存在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其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应依据刑法有关条款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可能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罪名的,主要有以下违法行为:
(一)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伪造、变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或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三)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违反本法泄露内幕信息或者进行内幕交易,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编造并且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或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操纵期货市场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国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客户商业秘密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收受贿赂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受贿罪的处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