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法律责任】

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拒绝、阻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现实中,几乎任何一个存在期货市场的国家均存在明显的政府管制,政府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活动是期货经济及其市场运行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76]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授权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证券监督管理职责的权威,必须得到尊重。因此,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的国家机关,依法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责令改正。本条采相同规定。

【条文解读】

本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期货交易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七)在调查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交易,但限制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八)决定并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为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任何人对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上述监督检查行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妨碍,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本条对上述违法行为人规定法律责任,具体包括: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