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

2.4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

食品安全监督依据是指食品安全监督行为借以成立的根据。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把食品安全法律规范适用于食品安全相关领域,依法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的行政执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此外,由于食品安全监督的科学技术性特点,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在监督中也必须遵循相应的技术规范。因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据一般可以分为法律依据、技术依据和事实依据。

2.4.1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是指为食品安全监督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督行为成立的法律根据。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应当遵循我国颁布的所有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我国食品安全监督法律依据有具体的表现形式。不同的表现形式由国家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效力也不同。等级高的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制定的法律法规。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次从高到低依次为食品安全法律、食品安全法规、食品安全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范性文件等。当下级法律法规同上级相抵触时,就不能适用于下级法律法规。由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复杂性,上述法律的效力层次存在一些特殊规则,如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食品安全法律规范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法规文件,也是制定食品安全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配套的法规或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同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定一样,也是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律依据。

2.4.2 技术依据

食品安全监督技术依据指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中遵照执行的技术法规。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的文件,以及规定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也可以是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政府授权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技术规范、指南、准则等。通常包括国内技术法规和国外技术法规两种类别。我国技术法规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一是法律体系中与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与产品有关的强制性标准、规程和规范。其中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结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技术规范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的技术要求的文件。技术规范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而规程是为设备、构件或产品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或使用而推荐惯例和程序的文件。规程可以是标准、标准的一个部分或与标准无关的文件。由此可见,技术规范和规程可以是标准或是标准的一部分,因此标准在技术依据中占重要地位,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也不例外。

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一项重要的技术法规,是食品安全监督主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的法定依据,具有政策法规性、科学技术性和强制性。通过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准确及时地发现食品是否存在安全问题,能公平、公正地判定监督相对人的行为。食品安全标准在食品安全监督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是食品安全监督检测检验的技术规范;②是食品安全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③是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④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⑤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规范作用。

2.4.3 事实依据

食品安全监督的证据是指用以证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食品安全监督证据的特征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有7种,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

(1)物证 物证是指用其外形及其他固有的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事实真相的物品。伴随案件的过程形成的物证客观真实性很强,不像人证那样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多,容易变化或伪造。即使有人对物证做了歪曲反映,只要物证还存在,就不难被发现。不同的案件会形成不同的物证,此案件物证不能用来证明彼案件事实,即使是同一类型极为相似的物证也不能相互代替。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图画或符号记载的内容来证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常见的证书有许可证照、公证书、通知书、合格证、证明书等。书证的主要特征:一是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的方式来反映人的思想和行为;二是书证能将有关的内容固定于纸面或其他有形物品上。在食品安全监督中,书证的形成一般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案件发生之后被发现、提取并作为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可以同时作为书证和物证使用。如果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就是书证;如果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待证事实,就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知道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知道的案情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所作的陈述。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做证的义务;但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由于证人证言的形成一般经历了感受阶段、记忆阶段和反映阶段,因此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自然会受到客观环境和证人的主观感受、记忆质量以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影响,这就决定了证人证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可塑性、含有非客观叙述的内容等特点。

(4)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案件的直接行为人,对案件情况了解得比较多,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由于当事人在案件中是食品安全监督相对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此,在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时,应当注意这一特点,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仪器设备就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和报告。鉴定结论是根据医学、科学技术所作的分析和判断,作为一种证据,有其特殊的价值,但是有时由于受到主客观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也不一定准确。所以对于鉴定结论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判断。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能够证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监督机关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时所作的现场情况的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也是保全原始数据的一种证据形式,一般说是客观的,但是基于各种因素,有时也可能失实。所以,对于勘验、检查笔录也必须在审查核实后才能使用。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等方式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文字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它包括录像、录音、传真资料、电话录音、电脑储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它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征:视听资料是以音响、图像、数据、信息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行为发生证明作用的,能够形象、直观生动、真实地反映案件事实及法律行为。视听资料的形成和证明,要经过制作和播放、显示这两个过程,其录制、储存和播放、显示的真实性受制于人的制作和播放行为,因此视听资料表现的音响、图像、数据、信息也存在被篡改、伪造的可能。由此可见,视听资料要作为食品安全监督证据使用,应附有制作人、案由、时间、地点、视听资料的规格等说明,并有制作人签名,贴封。同时食品安全监督主体对于这种证据,应辨别其真伪,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其证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