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2.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内容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应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身管理与监督管理、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召回等。

2.2.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即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包括制定国家和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分析监测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结果对于掌握食品安全动态,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监督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共同制定、实施。

我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加入了由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成立的全球污染物监测规划/食品项目(global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ystem/food, GEMS/Food),并于2000年正式启动全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工作。2009年以来,在原有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网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包括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已覆盖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监测的食品类别和污染物项目也不断增加。

2.2.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2.2.3 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保证其切实执行,也是食品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制定过程中和正式发布前,还需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生产企业可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2.2.4 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2.2.5 食品安全应急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负责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也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和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2.2.6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身管理与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努力达到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自身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2.7 食品安全追溯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2.2.8 食品召回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如是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销毁或补救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相关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2.2.9 其他

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并监督其健康检查;采用各种形式向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食品安全和营养知识,提高消费者对伪劣食品和“问题食品”的识别能力,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审查;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巡回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