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2.3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3.1 预防为主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普遍认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最有效的措施是关注食品生产的全过程,按照相关标准对食品生产的每个环节实施监控。坚持关口前移,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把食品安全的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对于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营者的自我预防要比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消费者的防范更有效率,经营者也就因此更有责任。对经营者的预防义务和相应的预防责任做出规定,将经营者对食品安全的责任期间提前,而不是在其生产甚至销售了有毒、有害食品后才对其进行处罚,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首要条件。通过强化经营者、生产者在产品标识、信息披露、原料来源等方面的责任,实现食品源头的安全监管。

2.3.2 风险管理

随着食品安全风险的不断涌现,食品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焦点,不断地推动着食品风险管理体制逐步趋向于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作的架构,逐步形成一个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健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制度,严防严管严控风险隐患,确保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2.3.3 全程控制

严格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覆盖所有食品类型的安全标准、覆盖各类生产经营行为的良好操作规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2.3.4 社会共治

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2.3.5 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1)增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管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以提高监管效果,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和监管资源。

(2)增设责任约谈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政府可以对未及时发现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管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以督促履行有关方面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3)实行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公开和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可以向投资、证券等管理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