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论被动服从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七 论被动服从

在前一篇论文中,我们尝试反驳本国所提出的思辨政治学理论,一党的宗教体系以及另一党的哲学体系。我们现在要考察每个政党在民众服从国家这个问题上所推导出的实际结论。

正义的义务完全建立在社会利益基础之上,这要求大家彼此尊重对方的财产以便维持社会的和平。非常明显的是,有时候正义的实践将导致破坏性的结果,在这种极端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我们必须悬置正义的实践。显然,如果履行正义这个原则而导致整个世界都被毁灭,那履行正义就不对,因为这样做是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这种责任的履行观念非常荒谬。会有地方长官为了阻止敌人的进攻而烧毁整个郊区吗?或者当一个将军出于战争的需要,必须入侵一个中立国,否则就不能维持他的军队时,他会放弃这样做吗?关于忠诚的责任也是一样的,常识告诉我们,政府要我们服从的目的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服从导致极大的社会危害,忠诚的责任肯定要让步于主要的和原初的责任。民众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符合所有时代人类的普遍情感,当一个人在读到推翻尼禄或者菲利普二世起义的著作的时候,这两个国王被派系冲昏头脑,所有人都希望起义成功,并赞扬起义者。即使我们王室的政党拥有非常崇高的理论,但是在这些问题上,他们也不得不同意其他人的判断、情感和赞同。

因此在特定紧急情况下,反抗是允许的,而理性思考的人需要去讨论这种必要性的程度,进而来辩护反抗,考虑它是否合法或者应受到赞扬。不过这里我必须要承认我倾向于忠诚一边,只有在公众面临暴力和独裁所带来的极端危险的情况下,才能践踏忠诚,进行反抗。除了战争中所导致的叛乱以外,通常情况下,民众中所出现的叛乱主要是由统治者的独裁导致的,这种独裁迫使民众采取暴力手段,这些手段在臣服和服从的情况下从不会被使用。古代原则所认可的弑杀暴君和谋杀暴君,并没有让这些暴君和起义者敬畏,反而让他们加倍地残暴;因为这个原因,这种做法就被废止,并谴责其对正义的破坏而导致的社会的动乱。

除此以外,我们必须考虑到,在正常情况下,服从是我们的责任,它应该得到支持;最有害的就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允许反抗。类似的,虽然一个哲学家会合理地认为,在一个论证过程中,正义的原则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悬置,但是当一个传道者或者诡辩家的主要研究就是找到紧急情况,用论证和修辞来渲染它们,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样的人?他是不是更应该去宣传一般的学说而不是去讨论这些特殊的情况,尤其是我们骨子里更喜欢和接受这些特殊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可能有两个理由来辩护那些付出极大努力宣传反抗原则的人,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对市民社会具有非常大的破坏作用。第一个理由是,这些人的反对者们把服从的学说提升到极高的程度,不仅从不提到那些极端的情况(这些情况可能是有道理的)而且积极地去排除这些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强调这些特例以及辩护自由和真理的权利是极度必要的。第二个理由是,英国的宪法和政府形式的本质可以为更好的推理提供答案。

我们的宪法非常独特,它赋予最高长官以极高的地位和尊严,虽然他也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就他本人来说,在某种意义上,似乎超越于法律之上,他似乎不需要为自己所犯下的伤害和错误行为受到质疑和惩罚;而他的大臣们或者受他命令支配的人才会受到正义的惩罚;同时出于个人安全的考虑,国王会被说服放弃一定程度的自由,通过惩罚那些地位低下者来确保安全,避免内战的爆发。虽然宪法有利于国王,但是根据以上的原则不能够合理地推出,宪法已经导致了自己的毁灭,使得国王能够保护自己的大臣免于正义的处罚,从而导致整个国家权力被侵占。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中没有清楚地表明,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是无法为此提供修正的,平衡国王所具有的极高的权力而确立一个具有极高权威的行政长官。但是一个权力在缺少平衡的时候就是混乱的,在这种情况下,纠正的办法就是极端情况下的反抗,而如果事情到了如此严重的程度,通过宪法是可以辩护这种反抗的,因此,在英国政府中,反抗出现的频率要比那些更简单的政府中要高。当国王是一个绝对君主时,他通常不会去施行引发叛乱的暴政,但是当他的权力受到限制时,他的野心会让他处于不利的境地,我们通常认为查理一世当时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如果我们现在实话实说,詹姆士二世当时也是这样的。就个人品德来说,这些人都是很好的人,但是他们错误地理解了我们的宪法,侵害了整个立法的权力,人们有必要去抵制他们,甚至于剥夺詹姆士二世的王位,因为他没有审慎地使用自己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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