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异端罪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论异端罪

法律家:

关于宗教异端罪,爱德华·柯克爵士说(3 Inst.p.39),应当考虑下列五点:(1)谁是宗教异端的裁判者?(2)什么可被裁定为异端?(3)根据什么可以裁定一人为异端?(4)什么样的法律可让他保住他的性命?(5)根据判决可罚没他的什么财产?

哲学家:

需要考察的首要问题是,异端罪本身是什么,他将“它是什么”的问题忽略了;它是由什么样的事实或话语构成的;它违反了什么法律,是制定法还是理性之律法。为什么他会犯下异端罪,其理由也许正在这里;确定这种犯罪应根据他的表白,也应考虑他别的知识。谋杀、抢劫、盗窃等等,每个人都知道是恶的,根据制定法,它们也都是犯罪。因而,只要人们愿意,就可以不做那些事。但人们如果事先不知道异端罪是什么,怎么能够防止它呢(假如他只是大胆地阐述他的信念)?

法律家:

制定法2 Hen.Ⅳ,c.15的序言中是这样规定异端罪的:它是指传播或记录有悖于教会之决定的各种学说。

哲学家:

因而,当时的异端罪就是指在布道或记录中诋毁圣人、不承认罗马教会之无错性或反对该教会所做出的其他决定。当时,教会被理解为罗马教会,而现在,就我们而言,教会则是指英格兰国教教会,而该制定法中所说的各种观点,现在及当时都是基督教的信仰。亨利四世所颁布的该制定法也宣布,根据同一序言,英格兰教会永远不以异端罪治人。

法律家:

但该制定法被废止了。

哲学家:

因而,关于异端罪之罪名或定义也被废止了。

法律家:

那你说说,何为异端罪?

哲学家:

在我看来,异端就是一个或一群人的学说或看法相当独特,有悖于另一人或一群人的学说;这个词所指的就是一个派别的学说,由于该学说的创立者具有出众的智慧而使其获得信任。如果你要弄清其中的真相,你就得研读古希腊的历史和其他著述,研究其中的话。这些著作保存至今,很容易找到。在那里,你会看到,在亚历山大大帝时代及那之前的一段时期,在希腊生活着很多杰出的智者(wits),他们用自己的时间在各种各样值得探究的学科中寻找真理;而他们的著作之发表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荣誉和广泛的喝彩;有些人研究正义、法律和政府,有些人研究善行与恶行,有些人研究自然的事物的原因,还有些人的研究则包罗万象。这些人中最重要的有毕达哥拉斯、柏拉图、芝诺、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这些都是些好学深思之士。他们也不靠哲学换面包,而有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并得到君王或别的大人物的资助。然而,这些人尽管智慧超群,但他们的学说在很多方面却看法各异;由此也就导致学习研究他们的著作的人,有些会倾心于毕达哥拉斯,有的喜欢柏拉图,有的忠于亚里士多德,有的则偏爱芝诺,还有的爱好伊壁鸠鲁。而哲学本身既然流派众多,每个富人都让自己的孩子接受这一或那一哲学家的学说,因为他们的智慧得到大家的公认。于是,那些追随毕达哥拉斯的人就被叫做毕达哥拉斯学派,追随柏拉图的,被称为学园派(Academics);追随芝诺的,被称为斯多葛学派,追随伊壁鸠鲁的,则被称为伊壁鸠鲁学派,追随亚里士多德的,被称为逍遥学派(Peripatetics)。这些就是希腊的“异端们”,它的意思无非是说,接受了一种看法。上述毕达哥拉斯学派、学园派、斯多葛学派、逍遥学派等等,就是根据这么多异端人物的名字来命名的。你知道,所有人都会犯错误,而错误又是各不相同的;因而,这些聪明而勤奋的追求真理者,尽管确实是卓越之人,也在很多问题上意见不一,也就毫不奇怪了。富豪不计代价地让自己的孩子学习哲学,这是一种值得赞美的习俗,但这种习俗也让很多游手好闲、缺乏生活保障的人看到了一种维持生活的轻松、惬意之法,那就是教授哲学,有些教授柏拉图,有些教授亚里士多德等等。为此,他们也粗枝大叶地阅读大师们的书,但却没有能力或者没有精力深入考察他们的学说的理据,而只是生吞活剥他们的结论,那是现成的。在掌握了这些之后,他们马上宣布自己就是哲学家,并充当学校老师教导希腊青年。由于要为获得这样的工作职位进行竞争,他们彼此憎恨,并用他们所能找到的最恶毒的词语相互辱骂;只要他们碰到一起,就总是先互相争论,然后就是互相斗殴,给整个团体带来很大麻烦,也使自己蒙受耻辱。不过,在他们所使用的骂人话中,却从来不包括“异端”,因为他们都同样是异端,他们的学说不是他们的,正是前面所说的学者让他们得到信赖。因而,尽管我们看到,卢西安(Lucian)及其他异教学者经常提到“异端”,但我们在其中却看不到对异端的憎厌(hoereticus)。哲学家中间的这种混乱在希腊持续了很长时间,也传染到了罗马,在“使徒时代”和原始基督教会中,也极为盛行,一直到尼西亚公会议(Nicene Council)及其后才有所改观。但最终,斯多葛学派和伊壁鸠鲁学派的权威不再受到那么热情的追捧,只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声誉日隆;柏拉图的哲学命运更好,他们的学说以事物的概念和理念为基础,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则吸引了另一些人,他们根据事物的名称、按照范畴的等级进行推理。不管怎样,尽管已不再产生新的哲学学派,但仍然不断出现新的看法。

法律家:

但“异端”这个词是怎样成为骂人话的?

哲学家:

别着急。在我们的救世主死后,如你所知,他的使徒和他的门徒分散到世界的各个地方传播他的福音,使很多人改变了信仰,尤其是在小亚细亚、希腊、意大利,在那些地方,他们建立了很多教会。他们从一个地方走到另一个地方,留下主教们教导和指导皈依者,在主教之下又指定长老(presbyters)协助他们,通过显现我主的生命和奇迹来确认他们的地位,而皈依者已经通过使徒和福音传道者的著作知晓了我主的生命和奇迹。应当教导他们遵行这些,而不是服从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或别的哲学家的权威。现在,你会怀疑,在使徒时代皈依的这么多异教者中,有各个行业、具有各种性情的人,有些人从来没有思考过哲学,只是决心追求财富和快乐;有些人具有较高的理性,有些人则较低;有些人曾经研究过哲学,但却并不公开承认它,这些人通常是地位较高的人;有些人则仅仅为了更好地节欲而公开表白这一点,而并不准备谈论它、争论它。有些人是最为严肃的基督徒,另一些人则是假冒者,只是想利用诚挚的基督徒的善心,在那个时代,这种善心是很强烈的。现在你来告诉我,在这些基督徒中,究竟谁最有可能成为通过传道和写作、或公开与私下的争论传播这种信念的最佳人选;也就是说,谁最适合于成为长老和主教。

法律家:

当然是那些受过几何训练的心灵(caeteris paribus),他们能够最好地利用亚里士多德的修辞术和逻辑学。

哲学家:

谁最有利于创新?

法律家:

他们是那些坚信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他们从前的老师)的自然哲学的人。因为,他们最有能力让使徒的著作和全部经文变成他们赖以获得声誉的种种学说。

哲学家:

正是主教和牧师及其他极端忠于教派的人士,在基督徒中间,将“异端”第一次变成了一个贬义词。因为,一旦他们中某个人传播或公开发表任何让大多数人或是其余人的领导人物中的多数不悦的学说,就会引起一场争吵,而只有他们所在省份的主教参加的宗教公会议可以对其做出裁决,在这些公会议上,如果那人不服从大家做出的裁决,就被称为“持有异端者”(heretic),因为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宗派的哲学。公会议的其他人则称呼自己为基督教正统教会教徒(Catholics),称呼他们的教会为正统教会(Catholic Church)。从此以后,正统教会与异端就成了反义词。

法律家:

我现在明白“异端”一词是如何成为贬义词的,但不明白,怎样由此得出结论,遭到一个正统或自称为正统的教会之谴责的看法,就一定是一种谬误或一种罪。英格兰教会否认这样的结论,也不承认,除了圣经,他们所信奉的学说是不可能被证明为错误的,圣经当然是不可能出错的,但教会,因为是人所组成的,则可能出错或产生过失。

哲学家:

在这里,我们必须考虑到,错误,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罪。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有意犯错;他不可能具有犯错的意图;而除非具有邪恶的意图,否则就不能成罪。而这类错误,如果既没有损害政治共同体,也没有损害任何私人,也不违反任何实在法或自然法,那它就更不是罪了;而在教皇和罗马教会的政府进行统治的时代那些被烧死的人,所犯的不过就是这样的错误而已。

法律家:

你已经告诉我异端的名称的由来,也告诉我,它是如何成为一种犯罪的。那么,异端罪最早成为犯罪是因为什么。

哲学家:

由于基督教会能够宣布——除它之外别人都不能宣布——什么样的学说是异端,但在它拥有基督教王权之前,并没有权力制定制定法对异端者进行惩罚;这证明了,在第一位基督教皇帝,也即康斯坦丁大帝之前,持有异端见解,并不是一种犯罪。他在位时,一位名叫阿里乌斯(Arius)的人,他是亚历山大里亚的一位神职人员,他在与主教进行辩论中,公开否认基督的神性,后来在讲道坛上也坚持这种看法。这诱发了该城的暴乱,市民和士兵均流了血。为了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这位皇帝召集主教们到尼西亚城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在他们开会期间,皇帝劝诫他们以承认基督教信仰为基础达成一致,并承诺,不管他们达成什么样的一致,他都会遵守。

法律家:

在我看来,皇帝在这里似乎也过于无所作为了。

哲学家:(https://www.daowen.com)

在这次公会议上,确定了很多信条,我们现在仍在信奉,它们被称为“尼西亚信纲”(the Nicene creed),会议也创造出了一些词,如“我相信圣灵”(the Holy Ghost)。其余信条则是由后来召开的另外三次公会议确定的。根据公会议的结论,当时所存在的几乎所有异端,尤其是阿里乌斯的学说,受到谴责;于是,公开出版或讲授一切与头四次公会议所承认、并包含在尼西亚信纲中之学说相冲突的学说的行为,根据罗马帝国禁止它们的法律,都属于犯罪;阿里乌斯的行为就是犯罪,因为他否认基督的神性;Eutiches也是,它否认基督的两重属性;聂斯脱里亚教派(the Nestorians)也是,他们否认圣灵的神性;the Anthropomorphites、摩尼教派(the Manichees)、再洗礼派(the Anabaptists)等很多教派也都如此。

法律家:

阿里乌斯遭到了什么惩罚?

哲学家:

最初,由于他拒绝接受[正统教条],而被免去圣职,并被流放,但后来他表示未来将会顺服,而让皇帝相当满意(皇帝之所以要让他承认这一点,并不是为了捍卫学说的正确性,而是为了维持和平,尤其是在基督教士兵中间,正是靠着士兵们的勇敢,皇帝才得到了帝国,也必须靠这一点,他才能维护这个帝国),他又被恢复了圣职,但在他重掌自己的圣职之前,他去世了。而在那几次公会议之前,帝国的法律对异端罪的惩罚提高为死刑,尽管处死的方式由不同地方的长官(the prefects)自己决定。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巴巴罗萨的腓特烈帝(Frederick Barbarossa)之后。但此时,教皇已经取得了对皇帝的支配地位,他们用火刑来对付异端和叛教者(apostates);历代教皇又在尼西亚信纲所决定的学说之外,将多种别的学说列为异端(因为他们看到,这样做,有助于建立他们凌驾于国王之上的显要地位),并处其以火刑;根据这一教皇法令,有一位叛教者曾被烧死在牛津,时为征服者威廉在位时代,那个人皈依了犹太教。但亨利四世2年的制定法颁布之前,没有人曾提到英格兰制定过烧死异端的法律,而根据那一法令,威克利夫的一些追随者,即罗拉德派[1]后来被处以火刑;英格兰教会所采纳的学说,远自伊丽莎白女王元年起,就被批准为神圣的学说,毫无疑问,那个时候它就已经是神圣的了。因此,你会看到,有许多人因为虔诚的信仰(godliness)而被烧死。

法律家:

这种做法确实不好。但我们在亨利四世时代之前的文献中看到异端教派的说法,这并不奇怪,因为,那部制定法的序言就已经表明,在罗拉德教派之前,英格兰不存在异端罪。

哲学家:

我也是这样认为的。因为,相比于统治整个世界的教皇来说,我们是最为驯顺的民族。但自那以后,都已经制定了哪些关于异端罪的制定法?

法律家:

制定法2 Hen.Ⅴ,c.7,在火刑之外又增加了没收土地和财物,中间没有制定过相关法律,然后就是制定法25 Hen.Ⅷ,c.14,它确认了前两部法律,并规定了审理这类案件的一些新规则。而根据制定法1 Edw.Ⅵ,c.12,此前国会颁布的惩罚有关宗教之学说的所有法案均被废止。因为,该法规定,涉及宗教之学说和事项的一切国会法案,及所有相关的部分、章节、语句、事项,在这些国会法案或制定法中所包含、提及或以这样那样的方式宣布之刑罚、罚没,自此之后,均予废止,绝对不得继续运用,没有任何效力。因而,在爱德华六世时代,不仅针对异端罪的全部刑罚被取消,“异端”的性质也又变回了其最初的性质,也即,仅仅是私人意见而已。但在菲利普与玛丽2年,以前的那些制定法,2 Hen.Ⅳ,c.15,2 Hen.、Ⅴ,c.17,25 Hen.Ⅷ,c.14又被恢复,1 Edw.Ⅵ,c.12中涉及宗教学说的部分,尽管并没有具体命名,但该制定法似乎确认了关于叛逆罪的爱德华三世25年的制定法。最后,到伊丽莎白女王元年所通过之c.1,取消了前面曾提到的玛丽女王时所制定的制定法,于是,1 Edw.Ⅵ,c.12又恢复其效力。因此,再没有任何制定法规定针对异端罪之刑罚。但伊丽莎白女王根据国会的建议,授予某些人以委任状,他们被称为“宗教事务高等委员”[2],其中很多人是主教,他们有权在未来宣布,什么为异端。但有一个限定,除了头四次教会公会议所宣布的异端之外,不能自行宣布别的东西为异端。

哲学家:

根据你向我做出的这些论述,我想,我们可以着手考察博学的爱德华·柯克爵士关于异端罪的观点了。在《法律总论》第三卷第40页关于异端罪的那一章,他本人也承认,詹姆斯国王9年,巴塞罗缪·莱加特因为信奉阿里乌斯教义(Arianism)而被处以火刑之时,已经不存在针对异端罪而仍然有效的制定法了;而根据2 Hen.Ⅳ,c.15法案及页边所引用的其他法案的权威,可以得出结论,该教区主教[3]拥有异端罪之司法管辖权。在我看来,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根据国会法案,看得出来,由这些法案已被废止的这一历史事实,也即,由这些东西已经不复存在这个事实,推论不出任何东西来。至于页边所引的其他权威,即费茨赫伯特[4]和《博士与研究者》,他们所说的不过是他们写作时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教皇所僭占之权威在英格兰尚被承认之时的法律。假如他们是在爱德华六世或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写作,则爱德华·柯克爵士恐怕会在引用他们的权威之外更引用自己的权威;因为,他们的看法并不比他自己的看法更具有法律之效力。因而,他引用了莱加特的这一先例,又引用了伊丽莎白女王时代哈蒙德的先例;但这两个先例只能证明以前做了什么,而不能证明怎样做才是正确的。如果根据当时仍然有效的制定法Edw.Ⅵ,c.12,根本就不存在异端罪,它禁止对意见之一切刑罚,那么,那个时候的教区主教对于异端罪还能有什么样的司法管辖权呢?因为异端就是一种违反教会所决定之学说的一种学说,而那个时候,教会根本没有针对异端做出任何决定。

法律家:

但既然宗教事务高等专员有权惩戒和矫正异端学说,他们也肯定有权传唤被控以异端罪的人到他们面前,否则,他们就无法履行其职责。

哲学家:

如果他们首先制定并公布了一份告示,其条文规定了何为异端,那么,当一个人听另一个人谈论与该告示相反的话语,他就可以将此情形报告宗教事务高等专员,这时,高等专员们确实有权传唤并监禁遭到指控的人。但在一个人知道何为异端罪之前,他怎么可能指控另一个人是异端?而在一个人被指控之前,他又怎么能被传唤?

法律家:

也许下面一点是理所当然的:不管什么样的学说,只要违背前四次公会议确定的信条,就应被裁决为异端?

哲学家:

人们都承认是这样的,但我看不出来,一个人由于这些公会议而指控另一个人有多优越。因为,读过这些公会议文件的人万中无一,这些文件也从来没有以英文发布过,以使人们可以避免冒犯它们;也许它们现在已不存于世了。即使我们将其以拉丁文印刷,它们也只是公会议做出的决定,对它,圣人们中间也存在很多争论,我觉得,它们不适合以通俗的语言表述出来。而且,那些制定法的制定者似乎也不大可能打算将违背那四大公会议的一切人都定为异端分子。假如他们有那样的意图,那么,我相信,再洗礼派教徒(the Anabaptists)就是异端,而在当时,他们人数很多,他们曾经不断地质疑尼西亚信纲的这一条款[5];我相信浸礼(baptism)也是异端,因其欲洗净罪。它在颁布之后很长时间里,也没有实施,因而在这样不确定的情势下,人们不可能基于自己的安全而留意并克制不去谈论宗教问题。那么,根据什么样的法律,这位异端的莱加特被处以火刑?我承认,他是一位阿里乌斯派信徒,他的异端学说也违背英格兰教会的决定,而这决定乃是基督教教义之最高决定者做出的。但既然没有任何制定法规定可以烧死他,也没有禁止它的刑罚,那么,究竟是根据哪些法律、根据何种权威处他以火刑?

法律家:

这位莱加特被控为异端,高等宗教事务专员在这一点上没有错;但他们的错误在于,在控告他的时候,没有对他进行详细审理,或者虽然审理了,也发现他是位阿里乌斯派教徒,却没有做出这样的判决,或者没有向他证实这一点。这些他们都需要做,而他们的全部职责就在于此;他们不应当多管闲事处他以火刑,而应将他交给世俗权力机关来处置。

哲学家:

你所提到的宗教事务高等专员的管辖权,实与这个问题无关。问题在于,是依据哪部法律处他以火刑的?教会法不能做出世俗法的刑罚;爱德华·柯克爵士承认,他不应被处以火刑;火刑是制定法所禁止的,那么,他被处以火刑是依据何种法律?

法律家:

根据普通法。

哲学家:

这个普通法是什么东西?它不是习惯法。因为,在亨利四世之前,英格兰并没有这样的习惯;因为,即使有过这样的习惯法,而据此习惯法所制定的法律不过是确认了这一习惯法,因而,撤销这些法律,也就是废止了这些习惯法。因为,当爱德华六世和伊丽莎白女王撤销那些制定法之时,也就废除了相关之一切刑罚,因而也就废除了火刑,除非他们不曾废除过任何东西。假如你说,他是根据理性的律法而被处以火刑,那你就得告诉我,在学说与火刑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是相等、多数或少数。它们之间的关系,乃是这种学说所犯下的不当行为,与对早期基督教神学家(the doctor)所做下的不当行为之间的关系;而这只能由负有治理人民之责的人来衡量。因此,对于这种犯罪行为的刑罚,只能由国王,而不能由别人来决定,假如涉及人的生命或肢体,则应获得国会的同意。

法律家:

他并不是从理性中推导出该刑罚的理据的,而只是从莱加特一案的判决和Holinshed and Stow所记录的一个故事中做出上述断言的。但我知道,不管是历史记载还是先例,你都不会将其作为判定是否属于法律的依据。尽管在诉讼登记册(register)上有一项令状de hoeretico comburendo,你可以在费茨赫伯特的《新令状汇编》中看到,依据的乃是制定法2 Hen.Ⅳ,c.15和2 Hen.Ⅴ,c.7;不过,既然这些制定法已经失去效力,你会说,这个令状也已经失去效力。

哲学家:

是的,我确实要这样说。除此之外,我不明白,他下面的说法怎么会是正确的:教区主教对异端罪有司法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在伊丽莎白女王朝一直在行使。事实是,根据该制定法,可以清楚看到,关于教会的全部管辖权都由女王授予宗教事务高等专员们。那么,一位教区主教,如果未获得国王的任命,怎能参与此类事务呢?这样的任命并不是他们的主教委任状所能授予的。他们参与这类事务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一职位不仅仅授予主教,也授予了若干俗人,他们必须仔细辨析提交到他们面前的诉讼,否则他们就会侵入世俗权力的范围。而到今天,没有任何制定法或法律惩罚学说,教会只拥有一般的宗教权力,而根据国王唯一认可之英格兰教会的教会法,宗教事务高等法庭也早就被废除了。因而,我们现在对这样的刑事案件不再处以死刑。

[1]罗拉德派(Lollards)是14世纪英格兰威克利夫(Wicliff)派中的激进分子,他们主张过清贫生活,反对教会占有土地和财产,要求废除什一税。亨利五世时规定对罗拉德派成员可以罗拉德信徒罪(lollady)予以起诉。

[2]The High Commission,由王室设立于16世纪,用以执行有关宗教改革协定的法律,并对教会实行法律监督。约在1580年前后,它转化为一家教会法院,其司法程序完全依据英格兰教会法而非普通法,且与王权有密切关系,与星室法院一起成为镇压清教徒的工具。爱德华·柯克爵士所领导的普通法法院曾经强烈地抵制其司法管辖权,最终它于1641年被撤销,1689年的《权利法案》斥之为“非法”和“有害”。

[3]The diocesan,主教在其管区内设立教区法院,对所有权限内的事务行使普遍管辖权。

[4]Fitzherbert,Sir Anthony(1470—1538),1521年出任王家民事诉讼法院大法官,1529年出任大法官法院大法官。他具有渊博的英格兰法律知识和清晰的表述能力。1514年或1515年,他出版了三卷本的《判例汇编》(La Grande A-bridgement),在260个标题下,摘录了14000个案例。它是系统进行法律记录的第一次严肃尝试。他还编辑出版了《新令状选编》(La Novelle Natura Brevium),曾长期被奉为权威。

[5]该派相信,婴儿受洗无效,成年时应再受洗,并主张不抵抗主义及政教分离等。所谓这一条款疑指关于洗礼的条款。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