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11.4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

孟子曰:“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曰:“彼长而我长之,非有长于我也。犹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

曰:“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①。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与②?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

曰:“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是以我为悦者也,故谓之内。长楚人之长,亦长吾之长,是以长为悦者也,故谓之外也。”

曰:“耆秦人之炙③,无以异于耆吾炙,夫物则亦有然者也。然则耆炙亦有外与?”

今译——

告子说:“饮食男女,是人性。仁,是内在的,不是外在的;义,是外在的,不是内在的。”

孟子说:“为什么说仁在内而义在外?”

(告子)说:“他年长我才以长者待之,不是我内心原本有对他的尊重。就像那东西是白的我才把它看作白的,是根据它外面的白来认识的,所以说是外在的。”

(孟子)说:“不对。对于白马的白,与白人的白确实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不知道把一匹老马看成老马,与对一位老人的尊敬是不是有不同呢?而且,您说的义(对长者的尊敬)是在长者那里呢?还是在尊敬长者的人那里呢?”

(告子)说:“是我的弟弟便爱他,是秦国谁的弟弟便不会爱他,这是以我自己来确定爱与不爱,因此说仁是内在的。尊敬楚国的某一长者,也尊敬我家的长者,这是因为对方年长而产生的敬爱,因此说义是外在的。”

(孟子)说:“嗜好秦国的烤肉,和嗜好自家的烤肉没有什么两样,事物也都有这样的情形。可是对烤肉的嗜好是外在的吗?”

注释——

① 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这句话比较难理解。朱熹《孟子集注》引张氏曰:“异于二字疑衍。”引李氏曰:“或有阙文焉。”联系上下文,有两种理解:第一,赵岐说:“长异于白,白马白人,同谓之白可也。”据此可断句为:“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第二,焦循标点为:“异。于白马之白也,无以异于白人之白也。”意思和赵岐的相同。此处采焦循断句。

② 不识长马之长也,无以异于长人之长:“长马之长”的第一个“长”字,应该只是以之为长的意思,不存在那种敬老的意思。“长人之长”的第一个“长”字,有敬老的意思。这是理解孟子这一句话的关键,他的意思正是要说明,同一“长”,不同对待,故义在内不在外也。如果理解为敬重老马和敬重老人,则因老而敬不论人马,恰恰是义在外了。

③ 耆(shì):同“嗜”。

开讲——

告子以及后来荀子都认为,人的自然本性即人性。自然本性不存在善恶。从这个角度看,告子的观点其实自洽。所以上一章开讲中,我说孟子对,告子也没错。他们对人性的定义不同。善恶是社会学概念,人在社会属性里才存在善恶问题。告子进而认为,仁,是出自人内在的本性,是人内心的仁慈、爱;义,则出自外在的标准、外在的要求。这既是告子对自己此前观点的修正,也是当时比较流行的观点,不是告子独家之言。义者,宜也,做事是适宜的,还是不适宜的?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有个标准,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判断,因此,义是取之于外的。

对此,孟子予以坚决反对。这可能出于两种原因:其一,孟子认为人性本善,而人性善里,最核心的概念就是仁与义,因此他绝不允许将“义”放到人性之外,这里是有他的逻辑在的。其二,孟子对儒学的重要贡献,一是人性本善说;一是将孔子思想中的“仁”向前推展到了“义”。孔子主要讲“仁”,孟子主要讲“义”。由仁到义,这是孟子对孔子学说的重大发展。既然“义”为孟子特别强调,就不允许其他人如告子,将“义”的地位放得比“仁”低。

孟子问:“何以谓仁内义外也?”

告子的论证:因为一个人年长,我才用尊重年长者的标准去尊重他,不是我内心原本就有对他的尊重,即前提条件是,他首先是长者,然后我才以长者待之。告子比喻说“彼白而我白之,从其白于外也,故谓之外也”,我说那个东西是白色的,不是我心里有白色,而是那个东西是白色的,是由那个东西本身决定的,所以义在外,不在内。

孟子说“异”,我反对。孟子反驳说:白马的白与白人的白,确实没什么不同,但是我不知道把一匹老马看成老马,与对一位老人的尊敬是不是有不同呢?——孟子的意思和逻辑是:马年长,我们只把它看作老马,并无对老人的那种特殊的尊重;人年长,我们就对他有一份特殊尊敬。同是“长”,为什么对老马无有尊敬,对老人就有了尊敬?为什么态度不一样?孟子的回答是:因为我们心中有一个“人”或“尊人”的观念,所以,敬在内。可见,尊重之“义”还是源自内在的情感,而不是外在的。

但我若是告子,我还是可以从孟子的这个举例里反驳他:正因为对方有或人或马的区别,所以,我才有或敬或不敬的区别。所以,敬在外。

下面孟子的这一句:“且谓长者义乎?长之者义乎?”非常好:因为对方是长者,我尊敬他;表面上看起来,是因为他的年长我才尊敬他。但问题是:尊敬长者的观念,是从哪里来的呢?

还有,如果对他的尊敬是因为他的年龄,那么,为什么他在比自己小的人面前,就会收获尊敬;在比他大的人面前,他反而要尊敬对方呢?

显然,这种尊敬,不是因为他,而是因为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中包含的“尊长”的观念,不是出于我们内心吗?所以,这句话的直接翻译是:我尊敬一位长者,尊敬之情是出自他那边,还在出自我内心呢?

答案只能是:年长在他那边,但尊敬之情在我这边。敬(义)在内。

老实说,这段话里,孟子这个论证很有力量。其实,就论证“义在内”这个命题而言,孟子已经完成。(https://www.daowen.com)

但告子还没有服帖。大概是因为孟子突然拿人和马作比较,并由敬人不敬马而得出敬在内不在外的结论,于是告子拿同是人的“吾弟”和“秦人之弟”来说明:同是人,同是“弟”,有爱与不爱之别。可见,“吾弟”的“弟”不是爱的条件或原因,而“吾弟”的“吾”才是爱的原因或前提,爱决定于“我”,故爱与不爱,取决于爱者,故,仁在内。

然而,同样是长者,楚国的长者我也以之为长,敬他;我家的长者我也以之为长,敬他,为什么这种敬没有区别了?因为都是长者。故敬与不敬,取决于“长”而不是取决于“楚”或“吾”,可见,敬取决于对方,故,义在外。

告子的这个说法很有意思。

对此,孟子回到开头的告子的“食色,性也”,从“食”着手:喜欢秦人做的烤肉,无异于喜欢自己做的烤肉。因为都是烤肉。

孟子这个例子有点问题:因为,不管是别人烤的还是自己烤的,都是烤肉。这与秦人之弟与吾之弟不是一回事,与楚人之长与吾之长也不是一回事。秦人之弟与吾之弟表面看都是“弟”,但“弟”不是一个人的本质属性,换个关系他还是兄呢。所以,两个弟不是一个弟,他们是独立的完全不同的人。楚人之长和吾之长亦然。但秦人的烤肉和吾之烤肉,却无本质区别:都是烤肉,烤肉与烤肉,内涵外延完全一样。

既然如此,对两种烤肉的“耆”(嗜),也就自然没有区别,不分彼此。

如此看来,孟子是说了一句废话?不然,他的真正用意是:耆炙亦有外与?对烤肉的爱好,是因为烤肉吗?

他的意思是:这种爱好,是出于人的本性,是内在的。

但问题是:这不正是告子的意思吗?——食色,性也!

其实,孟子与告子之间的争论,是站在不同立场上,各自讲道理。告子强调外在事物必须首先合乎一个标准,才会让人对其有相应的对待(义),也就是说,人如何对待某人或某物,取决于对方,这就是他的观点:“义在外。”

而孟子强调对于合乎标准的东西的正当对待,一定发自人内心的情感,人必须有一个内在的尺度才能估值外在之物(此指作为对象的人或物),并给予相应的对待,这就是他的观点:“义在内。”

质言之,孟子的意思是:“物”可能会因为合乎一种标准而获得正当对待(义),但这个标准却是出于人的内心,“正当”的标尺是人,不是物;人是“标准”,物是“合乎标准”。柏拉图《泰阿泰德篇》记载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约公元前490年或480—前420年或410年)的话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大概可以和孟子的观点对照来看。

其实,“尊敬”这种情感,一定来自人内心中某种信念,甚至是人的某种能力。下文11.5公都子说“行吾敬,故谓之内也”,是对“义在内”的很好说明。所以,上面我说到,孟子对“义在内”的论证是成立的,只是他还需要兼顾对于尊敬这种情感的投放,所敬对象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恰恰是告子关注的,所以,这场争论,其实各有道理。见长者而起尊敬之心,是发自我内心的,这是内;同时,对象必须是长者,要合乎我尊敬的客观标准,这是外。在内在外,必须两者兼备。孟子说一定在内,告子说一定在外,都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我们从他们各自的举例及其论证里,都可以找出他们所要反驳的对方的立论依据。

比如,我可以这么反驳告子——告子说“吾弟则爱之,秦人之弟则不爱也”,他以此来证明仁是内在的——可是,你之所以爱这个弟弟,不爱那个弟弟,难道不是因为这个弟弟是你的弟弟,那个弟弟是远在秦国的不知是谁的弟弟?照这个例子,连仁也是外在的呢。

比如,我可以这么反驳孟子——孟子说“耆秦人之炙,无以异于耆吾炙”,他以此来证明义也是内在的——可是,难道不是还有外在条件在前吗?这外在的条件是:它必须是烤肉,而不能是一块腐肉。

孟子可以这样反驳告子:

彼长而我长之——毕竟需要“我”有长人之心,要有敬长之观念,故义在内。彼白而我白之——毕竟需要“我”有对白的认知,故义在内。

告子亦可以这样反驳孟子:

长人之长——“我”有长人之心,然毕竟须人是年长,故义在外。耆炙——孟先生说心中有个吃肉的爱欲,故义在内。然无论秦人之炙与我之炙,都须合乎口味,如果烤焦了,就不喜欢了,故义在外。

综述一下:

孟子的意思是:人心中都有一个义的标准,有一个义之信念,且以此标准对待外人外物,所以义在内。

告子的意思是:外人外物必须合乎某个标准,是否合乎标准决定了“我”之态度取舍,所以义在外。

两个人,各说各话。孟子认为义在内,所以人要按照内心中的标准去做;告子认为义在外,所以要先有合宜的一个标准,人再去做。

我们要客观认识到,告子挑起“仁”“义”之辨有其意义。仁与义,确实有区别。仁是一种自然情感,是内心的慈悲,是爱;爱是不可外力强迫的,有爱自有,无爱自无。是老人就爱吗?不一定。爱自己的父母,与不爱别人的父母,爱与不爱之间,都不可强迫。

义则更多的是一种正当性衡量,是一种理性判断。义有强制性。是老人,就得敬吗?是。敬与不敬,不可选择。敬是对的,不敬是错的。对的就是义,不对就是不义。不爱别人的老人,可以;不敬别人的老人,不可以。这就是仁与义的区别,这就是告子讲的仁内义外。

但孟子强调:对长者的敬,固然要看他是不是长者;但这种“敬长”的观念,却是根植于我人的内心,如同仁爱之心一样。这就是孟子讲的仁义俱内。

所以,孟子告子,各有道理,且双方并不矛盾。至少告子完全可以接纳孟子。但孟子何以不能接纳告子?因为孟子认为,义是人之四心之一,生而自有,生而必有,故无法作出一点让步。

与上一章11.3一样,孟子在这里也是用反证法来反驳告子。但是,孟子的反驳,只能证明告子对内、外的标准有问题,他能证明“义在内”,但却没有能成功反驳告子“义在外”的观点。

链接——11.1;11.2;11.3;11.5;11.6;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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