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作为情感的意向
在其著作《儒家与康德》中,李明辉对孟子进行了牟宗三所开创的康德式解读。他认为,孟子通过孺子将入于井的举例(《孟子·公孙丑上6》),肯认了道德的无条件性。康德与孟子都认为,意向优先于结果。不过,问题在于,去救小孩的意向是出于遵循义务的动机,还是为情感所推动?
康德道德学说的一个特征是否认将任何目标或结果作为道德行为的可能基础。一个行动具有道德价值,在于它的无条件性和绝对性。他写道:“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唯一除了一个善良意志以外,根本不能设想任何东西有可能无限制地被视为善的。”(4)一个善良意志是绝对地善的,因为它不需要其他的善作为其条件。(5)使善良意志成为善的是出于履行义务的动机而行动的意愿。康德写道:“义务是由尊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6)也就是说,道德之善是由遵循道德法则而行动,不考虑情感、欲望、功利或其他的目的。进一步来说,法则是理性的要求,理性命令人们克服自然欲望去服从它。康德认为,有两种类型的命令。假言律令“把某个可能行动的实践必要性,表现为达成人们意愿的其他事物(或至少有可能这样意愿)的手段。定言律令则把某个行动自身表现为客观必要的,与其他目的不相关。”(7)对康德来说,只有庄严的定言律令代表了道德的真实要求。
当人们看到一个小孩将要掉进井里时,他们会感到孟子所说的心的不安(《孟子·公孙丑上6》),我赞成李明辉的主张:心的不安反映了道德的无条件性本质。正如这段话所示,去救小孩的意向并不预设任何目的,譬如与小孩的父母交友、得到当地人民的称赞。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孟子的道德思想可以被视为康德主义的重要方面在于,二者都认为道德行为是无条件的,二者都不诉诸任何外在利好来证明意向和行动的道德性。在其他方面,则不难看出,早期儒家伦理学——特别是孟子所阐明的伦理学——与康德伦理学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
例如,对于孟子,我们找不到文本证据去支持这样的看法:营救小孩是康德式的定言律令所要求的。对康德来说,定言律令仅仅具有法则的形式,而没有法则的具体内容。它的作用是提供必要的条件,以使法则成为法则。定言律令的第一个表示形式是:“仅仅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8)这一形式不仅表达了道德的绝对性,也表达了其普遍性。
孟子所举的营救小孩的例子是否可被看作康德的道德法则,取决于它是否可由定言律令所形成。这里我不打算立即讨论此问题。我想指出,仔细地阅读一定会表明孟子没有这样的表述。当一个人打算营救那个孩子时,他并没有去制定并遵循道德法则,也没有遵循已经制定了的道德法则。相反,事实上,孟子例子中的行为人不能抵御他内心的呼唤(不安)。如果不是出于律令,那么,心的不安类同于道德义务吗?换句话说,感受可以像义务一样被命令吗?说“你必须这样去感受”是否有意义?
康德认为,无论如何感受,人们都应当按照义务行事。他写道:(https://www.daowen.com)
有一些灵魂如此易于为同情心所打动,以致他们不带虚荣或利己的其他动因而对于在周围播散快乐感到由衷的愉快,而且他们能够对别人的满足感到高兴,只要这满足是他们造成的。但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的这类行动,无论多么合乎义务,多么值得爱戴,却仍然没有任何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和其他的爱好同一层次的。比如,对于荣誉的爱好,如果它碰巧实际上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是合乎义务的,故而是值得赞赏的,那么它应该受到表扬和鼓励,但不值得敬重;因为这种准则缺乏道德内涵,也就是说具有道德内涵的行动不是出于爱好,而只是出于义务去做。(9)
如果一个人不感到同情,没有内心的动机去结束他人的痛苦,却仍然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迫使自己去结束他人的痛苦,那么他会得到康德主义者的敬重。在孟子的例子中,我们见到的是一个不同的故事,其中没有这样的表述:“即使你不感到同情,也应当营救那个孩子”,或者“你必须强迫自己感到同情”。恰恰相反,孟子肯定同情是一个自发的、不受强迫的活动。感到同情的能力是人性中先天的实事或趋向。孟子认为,缺乏同情感,对于人之为人甚至是不可能的。他说:“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孟子·公孙丑上6》)如果某人在特定场合中不感到同情,这是因为他失去了本心。不过,这种“失去”更像是遮蔽,而不是毁灭,因为孟子还声称,只要人们去寻求,就会得到(《孟子·告子上6》)。寻求的方式,包括教育、反思,乃至当下觉醒(顿悟)等。简而言之,孟子的重点不是讨论如何通过理性和自由意志来遵守义务,而是如何保持道德情感。因此,将孟子视作纯粹的义务论者、本质上的康德主义者,是不合适的。
调和理性论者和情感论者的一种方法是将情感看作一种义务。李明辉认为,孟子和席勒都主张人们生来有着对义务的爱好。(10)然而,在康德看来,出于意向行事就是出于义务,而对于孟子来说,意向主要是道德情感。二者存在较大差异。
康德主张,当一个行动合于义务但不是出于义务时,它并不具有道德价值。相似地,孟子说:“人之所以异于禽于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孟子·离娄下19》)李明辉解释说:“‘由仁义行’是出于义务而行为。”(11)然而,孟子这段话的主要观点是,仁义之行是自发的活动,而不是勉强或辛苦努力的结果——尽管维持仁义离不开辛苦努力。用义务解释“义”是有意义的(即便义也相关联于羞耻感),然而用义务来定义“仁”却是有问题的:仁首要地表现为爱与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