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爱的普遍性与良知
相较于基督教传统内的参与上帝对世界的爱,儒家的仁爱之绝对性和普遍性(并非平等普遍地爱,而是对个体的具体的爱之普遍可能性)是如何得到保障的?王阳明表示,万物和人一样具有良知:
朱本思问:“人有虚灵,方有良知。若草木瓦石之类,亦有良知否?”先生曰:“人的良知,就是草木瓦石的良知。若草木瓦石无人的良知,不可以为草木瓦石矣。岂惟草木瓦石为然,天地无人的良知,亦不可为天地矣。盖天地万物与人原是一体,其发窍之最精处,是人心一点灵明。风、雨、露、雷,日、月、星、辰,禽、兽、草、木,山、川、土、石,与人原只一体……”(《传习录》274条)
由此可见,万物一体可以有两种解释方式。第一种是通过爱理解,通过恻隐引导;第二种则是此段所展示的,通过气之相通来说明。联系“南镇观花”的例子(《传习录》275条),我们可以澄清如下两点。
第一,王阳明展示了其现象学态度。人之良知不仅仅包含在道德价值意义上对天理的明觉(而非朱熹所论的宇宙模式意义上的天理),也包含了在认识论领域中对对象意义的构造能力。前者相通于舍勒,后者则通于胡塞尔。自然态度相信万物独立于人的干预而客观地存在着。与此相对,现象学态度认为人的意识之结构和活动参与了对象的构造。
第二,由于天之所赋(天命之性,天作超越义),天地万物(天作自然义)皆具有良知。万物的良知(感觉、生命力)是意向对象(noema)的一面,相关联于(correlated)作为意向活动(noesis)一面的人类良知(意识)。这并不是“主观唯心主义”意义下的主体通过意识活动凭空地创造对象,而是万物之良知(感觉素材等)也在吸引主体的意向。(14)此外,除了在认识论意义上的生命力和意识的含义外,良知也是对万物之普遍仁爱的保障。王阳明的“一体之仁”甚至突破了孟子主张的仁爱只能施于人,对待万物则爱惜而无仁爱的思想。简言之,良知的觉润具备双层的含义。通过意向的互动,良知赋予万物以意义,在此意义上良知负责万物的存在。同时,良知也通过仁爱赋予他人以尊严、他物以尊重,在此意义上良知具有道德的含义。统合来说,通过意识活动,以及相关于价值的道德情感,良知的实践激活了人与万物,使之富有生命力。
一方面,在气的层面人们与万物共为一体。另一方面,事物之间仍旧存在价值的级序差别。万物和人之间存在“厚薄”。良知的最精微之处是人的灵明,含有清晰的意识、对天理的明觉。
相较于基督教可以通过上帝的爱这个纽带来实现“对陌生人的爱”,虽然传统儒家也强调突破差等之爱的局限,进入仁爱的领域,但并未阐明必要的联系纽带;现实中人们往往只能通过有限的联结纽带,而只爱其亲友、同学、师生、同乡。“一体之仁”的提出,以良知作为统摄万物的纽带,为“对陌生人的爱”提供了依据。
王阳明更进一步地谈到良知仁爱的创造性:
良知是造化的精灵。这些精灵,生天生地,成鬼成帝,皆从此出,真是与物无对。人若复得他完完全全,无少亏欠,自不觉手舞足蹈,不知天地间更有何乐可代。(《传习录》261条)(15)
仁是造化生生不息之理。(《传习录》93条)(16)(https://www.daowen.com)
如果简单地将心看作天地万物的本源,是非常危险的。我们可通过与舍勒的对照做出说明。在舍勒看来,人通过爱而参与世界的创造活动。“爱的秩序是神圣秩序,即世界秩序的核心。人也作为上帝最称职和最自由的仆人,置身于这个世界秩序之中。只有以这种能力,人才可以被称作创造之主。”(17)上帝是爱的来源和目标,上帝内在于爱之活动。上帝的创造,即爱的创造。相应地,在阳明思想中,天是良知的来源,良知是对天理的明觉;天(理)内在于良知仁爱。天之创造,即良知仁爱的创造。良知仁爱是对天理的确认与贯彻;天之肃穆庄严,正体现于良知仁爱的活动中。王阳明说:“‘先天而天弗违’,天即良知也;‘后天而奉天时’,良知即天也。”(《传习录》287页)(18)值得注意的是,“良知即天”并非意味着良知的僭妄,将良知本身与天等同,取得天那样的崇高地位。在天理与良知的相互关联中,良知不可脱离天理而单独存在,天理更不可被还原为良知。(19)
良知不仅是与人仁爱的纽带,也是其准则和规范。王阳明说:“至善者,明德、亲民之极则也。天命之性,粹然至善,其灵昭不昧者,此其至善之发见,是乃明德之本体,而即所谓良知也。至善之发见,是而为是,非而为非,轻重厚薄,随感随应,变动不居,而亦莫不自有天然之中,是乃民彝物则之极,而不容少有议拟增损于其间也。”(《大学问》)(20)良知即至善之发见,即清楚的、纯粹的、不容蒙昧的心灵活动。 阳明写道:“良知只是一个天理自然明觉发见处,只是一个真诚恻怛,便是他本体。”(《传习录》189条)牟宗三对“天理之自然明觉”解释说:“天理之自然地而非造作地,昭昭明明而即在本心灵觉中之具体地而非抽象地呈现。”(21)换言之,良知即对精神价值(主要为道德价值)的直观与引入,即对天理的现象学明察。
王阳明阐释良知体验时又说:
良知者,孟子所谓“是非之心,人皆有之”者也。是非之心,不待虑而知,不待学而能,是故谓之良知。是乃天命之性,吾心之本体,自然良知明觉者也。凡意念之发,吾心之良知无有不自知者。其善欤,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其不善欤,亦惟吾心之良知自知之。是皆无所与于他人者也。(《大学问》)(22)
知是心之本体,心自然会知: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若良知之发,更无私意障碍,即所谓“充其恻隐之心,而仁不可胜用矣”。(《传习录》8条)
良知的体验包含了四端之心,(23)其中最主要的是是非之心,以及作为恻隐之心基础的仁爱之心。是非之心并非认知意义上的知是知非,而首要地是道德判断中的知善知恶,以及道德感受中的赞许(approval)与不赞许(disapproval)。阳明此处强调是非之心,并不表示仁爱是由是非之心所衍生的。恰恰相反,良知是建立在初始的道德情感之上的(如恻隐与爱)。(24)毋宁说,王阳明此处认为是非之心在具体的、可操作的道德实践中更具备规范性。相对于仁爱的自发性,对是否违背是非之心的体认更具有痛切性与强制性。前者侧重实现追求的潜能,后者侧重制约。王阳明说:
固有欲亲其民者矣,而惟不知止于至善,而溺其私心于卑琐,生意失之权谋智术,而无有乎仁爱恻坦之诚,则五伯功利之徒是矣。是皆不知止于至善之过也。故止至善之于明德、亲民也,犹之规矩之于方圆也,尺度之于长短也,权衡之于轻重也。(《大学问》)(25)
是非之心所代表的,是对于是否合于天理的直观。而仁爱是天理被给予到人的意识中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无是非之心的规范,仁爱的发用可能出现偏颇。无仁爱的心灵,无亲民的感受,是非之心则会被遮蔽,而看不到天理之所在。二者缺一不可,不相分离。良知的首要活动,即是是非之心与仁爱的相互配合。
对于阳明来说,具有认知、判断意味的是非之心,并不能脱离恻隐、羞恶、恭敬等其他初始情感而独立存在。(26)是非之心的规范,是有序的情感运行模式本身对其无序运行的规范,如理想的爱对偏私的爱、溺爱、丧失人格的爱的匡正,而不是理性对情感的约束。后者是理性主义的观点,却不是阳明心学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