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性羞耻和羞辱
尽管真实的羞耻对成为一个道德的人来说是不可缺少的,但被错误地感受的羞耻则会破坏德性的培养。除了对可耻的事不感到羞耻外,对不可耻的事感到羞耻也是道德上的伤害。除此之外,以避免羞耻来行动不但不必然会驱使人去追求较高价值,还可能导致其失去坚定的信念和勇气。正是由于破坏性羞耻的存在,一些心理学、成功学、厚黑学教导人们:要脸皮厚,不要有太过强烈的羞耻心。如果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就要了解关于羞耻的各个面向。
(一) 破坏性羞耻
第一种破坏性羞耻是作为虚荣的羞耻。尽管虚荣主要是一种虚假的荣誉感,它也会导致虚荣型羞耻。虚荣型羞耻是指为没有实现或消费一种较低价值而感到羞耻。施坦因博克称类似羞耻为“削弱型羞耻”(debilitating shame)。(27)例如,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身体缺陷感到羞耻,对穿着过时或不能享用奢侈的食物而羞耻,这便是虚荣型羞耻。若被虚荣型羞耻占据内心,说明此人并没有致力于他的伟大理想,比如去实现他信奉的“道”或他的天职,否则他不会一直担忧这种小小的不足,也不会过度追求去实现这些较低价值。孔子说:“士志于道,而耻恶衣恶食者,未足与议也。”(《论语·里仁9》)他称赞子路道:“衣敝缊袍,与衣狐貉者立,而不耻者,其由也与?‘不忮不求,何用不臧?’”(《论语·子罕27》)前者被批评而子路被称赞的原因在于,一个人不应该被困在社会错误地塑造的虚荣型羞耻中,而使自己无法保持本心与个体自主性。某些社会习俗所形成的羞耻可能是一种虚荣型羞耻。
关于虚荣型羞耻的问题,荀子在他的文章《正论》中,对义荣和势荣、义辱和势辱做了区分。他写道:
志意修,德行厚,知虑明,是荣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谓义荣。爵列尊,贡禄厚,形势(埶)胜,上为天子诸侯,下为卿相士大夫,是荣之从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势荣。流淫污僈,犯分乱理,骄暴贪利,是辱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谓义辱。詈侮捽搏,捶笞膑脚,斩断枯磔,藉靡
举,是辱之由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势辱。是荣辱之两端也。故君子可以有势辱,而不可以有义辱;小人可以有势荣,而不可以有义荣。(《荀子·正论》)(28)
现代汉语中的词比在文言文中常用的单字更能准确地传达我们体验的内容。在现代汉语中,“辱”字意味着侮辱(insult)、耻辱(disgrace)和羞辱(humiliation)。然而在古文中,特别是反对宋子“见侮不辱”看法的荀子的文章中,侮辱通常用“侮”来表示而不是“辱”。此外,羞辱是一种非常强烈和独特的体验,这两个思想家主要不是在阐述羞辱,虽然广义上的侮辱可以包含羞辱。因此,“耻辱”是对荀子文中“辱”的一个适当解读。需要注意的是,耻辱处在中间过渡位置,连接和分享了羞耻、羞辱的含义。与主要来自外部的侮辱和羞辱相比,真实的羞耻主要来自道德行为者的内在。耻辱的含义则更为宽泛,既可以从内部也可以从外部产生。故而,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体验的强度渐进的演变:羞涩—羞耻—耻辱—侮辱—羞辱。在这个逐渐过渡中,中间的三个词,每个词都与左右相邻两个词的含义有所重合。
宋子认为,如果一个人不把侮辱(或羞辱)体验为一种耻辱,那么他就不会使用暴力[去报复]。这种态度把耻辱看作是一种没有任何客观证据的主观感受,从而剥夺了耻在修身方面的道德意义。更糟糕的是,它在伦理上以某种方式默许了侮辱和羞辱的行为。相比之下,对荀子来说,耻辱感是不可缺少的。首先,他指出,打斗和耻辱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正如那些未感到耻辱而打斗的人和感到耻辱而不打斗的人所表现的那样。荀子进一步论证,避免来自外力的耻辱(势辱)是不能被确保的,而正义的人却可以确保避免义辱。“势辱”与 “虚荣型羞耻”相似,而义辱与 “先天羞耻”类似。
然而,与孟子不同,由于荀子对待人性和情感的经验主义立场,他不会接受羞耻是先天的这一观点。在回答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即什么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时,荀子的答案是服从礼而不是顺从人心中先天的道德趋向。荀子认为义辱的主要标准是礼,或者是法,这在他的文章《荣辱》中显而易见。在这篇文章中,尽管他同时提到了礼和义,他仍把耻辱和伦理准则而不是和相关于道德原则的内在意识联系在一起。我们可以说在“尴尬”中人们违背了无关道德的礼,与之相比,根据荀子的理论,在羞耻中人们违背了关乎道德的礼。荀子的解答不能特别令人满意,因为礼本身也是一个根植于仁和义的外在规则。柯雄文认为,在儒家中,羞耻的发生,总是要将重要的他者、道德负责之人或君子预设为想象的观察者。(29)这种观点只适用于荀子的思想,而非孟子。在荀子看来,人的心中不会存在原初羞耻。
与荀子注重外部礼和法的义荣不同,对孟子来说,道德荣誉源于内在的道德意识。孟子对天之荣誉(或天爵)和人之荣誉(或人爵)做了一个区分。他说:
有天爵者,有人爵者。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公卿大夫,此人爵也。古之人修其天爵,而人爵从之。今之人修其天爵,以要人爵,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终亦必亡而已矣。(《孟子·告子上16》)
“天爵”指的是通过实现精神价值而获得的荣誉,而“人爵”则意味着通过实现较低价值而获得的荣誉,如权力、财富、快乐等。前者是不可被化约为后者的,这些美德初步地通过先天的道德情感表现出来。天爵比人爵更可贵,就像精神价值比较低价值更为可取一样。(30)
尽管荀子与孟子有着不同之处,但以如下方式来解读荀子对耻辱的区分仍然无可非议:势辱朝向较低层次的价值,义辱则朝向较高层次的价值。他写道:
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荣者常通,辱者常穷;通者常制人,穷者常制于人:是荣辱之大分也。(《荀子·荣辱》)(31)(https://www.daowen.com)
对荀子来说,义与礼虽然不相关于先天的道德情感,但仍比财富和权力更有价值。
第二种破坏性羞耻是怯懦。为了变得勇敢,人们常常需要冒风险,包括失败和面临羞耻、甚至被羞辱的风险。不可否认的是,原初羞耻能够培养勇气。惧怕死亡、受伤或其他损失而违反义务是可耻的,为对抗不义而斗争至死是光荣的,就如《中庸》里提到的:“知耻近乎勇。”
然而,另一方面,羞耻感也会使人气馁,不敢做一些可能招致羞耻或羞辱的事。在很多情况下,失败带来的不是一些普通的惩罚或损失,也不是光荣的死亡,而是羞辱。轻则出丑、丢人现眼,重则被操控耍弄。即便人们没有被敌人羞辱,失败本身就可以招致他人的嘲笑:“他是自取其辱。”羞耻在这方面是有价值的:当一个人没有准备好获得成功时,它可以防止那些招致耻辱的鲁莽行为。但同时,躲避羞耻使人怯于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成为懦夫。有着强烈的怯懦型羞耻感的人会害怕面对他人的拒绝和无视。
破坏性羞耻的第三种形式是优柔寡断。优柔寡断的人养成了一个反复重温他人责备的习惯,过度考虑他人的指责,或在日常行为中想象来自他人的潜在的和未来的责备。他们通常有一颗柔弱的心,极度关注别人的意见和感受。优柔寡断型羞耻是无耻的对立面。他人的感受当然要照顾到,但执着于来自于他人强加的外在约束,时时为他人的不同意见所左右,则意味着没有了人格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空间,不能凭自我的力量去践行正义的事情。
(二) 羞辱
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儒家语境中的羞辱问题。羞耻和羞辱有着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不仅仅体现在:羞耻是自我的渺小感,而羞辱是给他人带来羞耻,使其感到自身的无价值。当我对一个人说“你应该为你自己感到羞耻”时,我指向此人可以完善自我这一意义。而在羞辱中,人不被当作人来对待。也就是说,受羞辱者被去人格化了,而他的完整性仍然被预设。施坦因博克写道:“吊诡的是,为了羞辱别人,为了实施或持续对他的去人格化,我要先把他预设为‘人’。”(32)一棵植物不能被羞辱;要羞辱一个人,只有首先承认他/她是一个人,然后才能做到将其去人格化。羞辱也预设了对自我决定之意志的侵犯。如果一个人愿意剪阴阳头,并且要求别人为他剪,就不存在羞辱。然而,如果他人强迫他剪阴阳头,即使他平时喜欢此发型,他仍然会感到被羞辱。被羞辱的人会感受到屈辱,也就是说,屈辱感是遭受到羞辱时的一种屈服外力压迫和贬损的痛苦感受。被羞辱的人处于这样的境地:在违背他的意志的情形下被任意地操纵,或者通过语言或行为被呈现出完全的无力、无价值姿态。羞辱的境况难以描述,因为实施羞辱的人经常试图将丑陋和肮脏强加给被羞辱的人,比如给那些被阉割、被强奸(鸡奸)、被毁容之人。这种在一般意义上的羞辱,笔者称之为“强加的羞辱”(imposed humiliation)。
也存在着一些被误解的羞辱,这会发生在那些过于敏感的人身上。如果一个人有很强的自尊心或荣誉感,他可能在觉得被忽视或拒绝的时候感到被羞辱(屈辱)。对这样的人来说,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没有足够的尊敬,便意味着羞辱。尊敬他人是一种德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别人的不尊敬也是一种德性。化解这种无意的不敬所造成的羞辱感,需要充满爱和谦卑的心灵,它使得人们不将一件小事中展现的不敬体验为羞辱。
在儒家思想中,维持人格尊严意义重大,甚至比生命更重要。这种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忍辱的价值。《礼记》说:“儒可杀而不可辱也。”(《儒行》) 在传统的儒家精神中,士宁死也不愿受辱。《礼记》中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快饿死的人拒绝接受以羞辱的方式提供的食物,最终饿死。(《檀弓下》)虽然曾子在评论中——此处的曾子是否是历史上的曾子是另一个问题——认为在施予者道歉之后,此人应该接受道歉和食物,不过他仍认为如果没有道歉,人们也应当拒绝以羞辱的方式提供的食物。
牺牲生命来维护自己尊严的行为通常会受到高度赞扬。这个教条历来颇具影响力,清代儒家学者戴震和现代自由主义者批判这一教条是支持当权者“以理杀人”。(33)然而,孟子自身似乎存在一个吊诡。虽然他明确宣称义的价值高于生命的价值,但他对生命和尊严的衡量权重却并不那么简单。一方面,他声称:“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嘑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孟子·告子上10》)另一方面,他会权衡在具体情况下侵犯尊严价值和侵犯生命价值的程度,就像他在回答救不救嫂子的问题时所说的那样。(《孟子·离娄上10》)一个微小的羞辱事件不足以使人们为了避免它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孟子指出,没有人天生愿意接受这样的羞辱,这种原初的道德趋向应该被尊重。然而,他基本上是用这种避免“强加的羞辱”的趋向做比喻,提出一个人不应追求不义之财——笔者称之为“自我羞辱”(self⁃humiliation)——孟子没有宣称每个人都必须要严格按这个趋向行事。尽管笔者对孟子的说法有所辩护,但必须承认,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从重视消极自由——自由指的是自由地去做(free to do)人们意愿去做的事、免于(free from)受到外部约束——的现代视角来看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孟子侧重积极自由——自由是免于(free from)受到个人欲望的统治,自由地去实现(free to do)较高的追求——的趋向在历史上是有影响的。(34)后期儒家继承了孟子重视个人风骨的思想,持有严格的道德标准,其中还包括了性道德。不幸的是,在与各种形式的“尊严”相比之下,人们的生命价值被低估了。(35)
在维护人格尊严和拒绝把他人当做感性客体来对待这一方面,宋明儒学学者认为人欲和天理有严格的区分。一般来说,维护尊严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期的儒家所强调。然而,即使是对宋明儒者来说,牺牲自己的生命来避免羞辱的选择应该由自己做出,任何人都不应该为维护他人尊严而侵犯他人生命。
只有最重大的羞辱才值得人们为了避免它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尤其是“自我羞辱”(一些人称之为羞耻)。这也是荀子所认为君子能够避免的“义辱”。例如,如果一个人做了损害别人的事,比如出卖自己的国家同胞以获得个人利益,即使他自己不感到羞辱或羞耻,但他人会对他说:“你在羞辱你自己!”为了避免自我羞辱(在其中人们不把自己当人,降低自身的价值),拒绝采取会导致自我羞辱的不义行为(如拒绝为虎作伥)是光荣的——即便这个选择会导致其死亡——因为这个举止反映了人们正义的品性。
孟子通过一个故事表达了他的观点,即一个有德之人应该远离某种羞辱,在这类羞辱中,人们谄媚奉承强权者,甚至协助其行不义之举来获得财富和地位。(《孟子·离娄下33》)(36)但是,如果羞辱之事不需要人们行不义之举的话,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来避免所有强加的羞辱便不是我们的义务。相反,忍辱以实现伟大价值是一种德性。我们知道,在选择宫刑或死刑作为自己的惩罚方式时,汉代史学家司马迁选择了宫刑来保住自己的生命,以完成他的史学巨作《史记》,尽管他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羞辱。忍辱可以使人背负起重任(负重)。羞辱最初指的是人格的贬损,它本身并没有积极的含义。然而,经历羞辱这一极其煎熬的过程会迫使人们在内心深处反思自己的天命、生命之意义。如果一个人能坚定地忍受羞辱带来的巨大痛苦,那么便没有什么磨难是难以克服的。曾子说:“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论语·泰伯7》)尽管我们承认忍辱是一种德性,但是我们应注意,最重要的是在政治和法律的层面减少羞辱的发生,促进对人格和权利的确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