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论日本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张玉祥禹硕基

日本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问题是日本古代史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史学界对于日本封建制是从原始公社制直接过渡的,还是从奴隶制过渡的,在过渡中封建生产关系是怎样成长起来的,是什么时候实现过渡的等问题,均持有不同见解。在日本史学界影响较大的看法是,律令社会是普遍奴隶制社会,其基础是家长制奴隶制和氏族制的残余。律令制解体的直接因素是家长制奴隶的农奴化和在乡领主的形成,镰仓幕府的建立标志着初步实现普遍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1) 另一种看法是,7世纪到9世纪律令国家的体制是国家奴隶制。从国家奴隶制向庄园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在乡领主与“下人”(农奴)、庄园领主与“百姓”两种封建领主与两种农民以及两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以11世纪末院政的成立为期,实现了向封建制的过渡。(2) 第三种看法是,律令制社会是普遍奴隶制的最终阶段,继之而来的庄园制社会是以家长制奴隶制为基础的社会。至16世纪末太阁检地以后被封建社会取代。(3) 第四种看法是,原始公社之后经历亚细亚生产方式时期,这个时期一直延续到摄关政治时期。此后进入家长制奴隶制阶段,及至德川幕藩体制的形成,家长制社会才被封建制社会取代。(4)

总之,日本学者一般都承认日本封建制是从奴隶制(或普遍奴隶制,或国家奴隶制,或家长制奴隶制)过渡的,但过渡的时间都远在大化革新之后。中国学者则大都认为日本从前封建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是在大化革新时期。不过对革新前的社会性质认识不一,因此对这一过渡也有不同的主张:有的认为日本封建制是从奴隶制过渡的,(5) 有的认为是从原始公社制直接过渡的。(6) 此外也有些学者持镰仓时期过渡说和奈良后期过渡说。我们认为日本是从奴隶制经过大化革新过渡到封建制的。

研究日本从前封建制向封建制的过渡问题,对于认识日本历史发展的特点及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规律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就部民制的性质、部民奴隶制的危机与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封建革新势力的成长与封建革新派的形成、大化革新与封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探索,以期说明我们的浅见。

一、 部民制的性质

我们是主张大化革新封建说的,因此首先要简略地谈一谈大化革新前大和国的部民制的性质问题。关于部民制的性质,在日本史学界有日本型奴隶制说(7) ,种族奴隶制说(8) ,王民制说(9) 等等。在中国史学界存在着半家长半封建制说(10) :奴隶制说(11) ,隶农制为主说(12) 。

部民制产生于3世纪末还是4世纪初尚难断定,但盛行于5世纪至6世纪前半叶。“部”是皇室和贵族占有的人民集团,冠有贵族名、职业名、地名等。“部”的成员为“部民”。“部民”的种类有从事农耕生产的“田部”,从事某种专门职业的“品部”等。在部民制下,皇室拥有大量直辖领地“屯仓”和私有民“田部”及“品部”。中央和地方贵族拥有私有领地“田庄”和私有民“部曲”。屯仓、田庄的经营方式不尽相同,“田部”“品部”“部曲”的被奴役形式也不完全一致,但部民制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部民的人身是不自由的,部民来源于大陆移民、被征服者或战俘、罪人、当地居民等。史籍关于大陆移民被编为“田部”“品部”的记载很多。《古事记》仁德段载:“役秦人作茨田堤及茨田三宅。”又《日本书纪》仁德天皇十一年条载:“是岁,新罗人朝贡,则劳于是役(修茨田屯仓——笔者)。”可见河内茨田屯仓是秦人、新罗人修池筑堤开垦的。《日本书纪》钦明天皇十七年条载:“冬十月,遣苏我大臣稻目宿祢等于倭国高市郡置韩人大身狭屯仓(言韩人者,百济也。)高丽人小身狭屯仓,纪国置海部屯仓。(一本云,以处处韩人、高丽人为小身狭屯仓田部。是即以韩人、高丽人为田部,故因为屯仓之号也。)”这段史料说明百济人、高丽人分别为大身狭屯仓和小身狭屯仓的“田部”。据雄略纪记栽,日本政府将“百济所献手末才伎(指具有手工业生产技术的人)”按技术编为“陶部”“鞍部”“画部”“锦部”等,安置在上桃原、下桃原、真神原。(13) 被征服者或战俘也沦为部民,从事各种劳动。佐伯部由被征服的虾夷人组成,他们被安置在播磨、讚岐、伊豫、安艺、阿波。(14) 朝鲜史书《三国史记》记载;“三十七年,倭兵猝至风岛,抄掠边户”(15) ;“六年春三月,倭人侵东边,夏六月又侵南边,夺掠一百人”(16) ;“二十四年,倭人侵南边,掠夺生口而去”(17) ,“五年夏五月,倭人袭破活开城,虏人一千而去”(18) 这些从朝鲜掠去的战俘也被编为部民。罪人被编为部民的例子也不少,阿昙连滨子因犯谋反罪被黥面“役于倭蒋代屯仓”(19) 。雄略纪有罪人被黥面为“乌养部”的记载。(20) 显宗天皇时“狭狭城山君韩帒宿祢,事连谋杀皇子押,临诛叩头,言词极哀,天皇不忍加戮,充陵户兼守山”(21) 。除上述大陆移民、被征服者或战俘、罪人组成的部民外,其余大部分部民由当地居民组成。他们或作为“田部”耕种屯仓,或作为“部曲”耕种田庄;或作为“品部”生产专门产品。由上述部民的来源,足见部民身份的低贱。

部民是贡献和赎罪的对象,他们集体地或和土地一起被赠与。安闲天皇时期,三嶋县主饭粒献竹村屯仓,武藏国造笠原直使主献横淳、橘花、多冰、仓樔四屯仓,伊甚国造因犯“阑入罪”献伊甚屯仓,请求赎罪。继体天皇时期,盘井之子恐父罪株连,献糟屋屯仓,求赎死罪。安闲天皇时期,物部大连尾舆献“十市部”,伊势国来狭狭、登伊贽“土师部”、筑紫国胆狭“山部”(22) 。大河内直味张为了赎罪“伏愿每郡以镶丁春时五百丁,秋时五百丁,奉献天皇”(23) 。上述奉献的屯仓之中包括部民。贵族可以把部民和土地一起赠给别人,说明贵族是土地和部民的占有者,部民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他们不得离开部,贵族们可以“恣情驱使”。所以,部民不是自由民。

土地、手工业工具等生产资料由皇室和贵族占有。“田部”“部曲”分别在皇室的屯仓、贵族的田庄上劳动,生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上缴皇室和贵族。在驱使罪人、被征服者、战俘、大陆移民在开垦并耕种的屯仓上,“田部”用皇室的种子、生产工具进行集体生产。“田部”生产的粮食全部归皇室,皇室拿出一部分维持他们的生命。这里的“田部”既没有生产资料,也没有人身自由。这种屯仓釆取的是劳动奴隶制形式。利用家内奴隶和大量劳动奴隶耕种的田庄也采取同样的形式,雄略纪记载,“以韩奴室兄麻吕、第麻吕、御仓、小仓、针六口送大连吉备上道蚊嶋田邑家人部是也”(24) 。可见吉备国造上道臣驱使韩奴耕种自己的田庄。物部氏被苏我氏打败后分“奴半与宅为大寺(四天王寺)奴田庄”(25) 。由此可知,物部氏的有些田庄是依靠奴隶劳动耕种的。皇族的私有领地“子代”“名代”和地方贵族献上的屯仓,以及中央贵族散在全国各地的田庄,釆取征收年贡的制度,这种制度叫纳贡制。播磨国司小楯“于赤石郡亲辨新尝供物”(26) 。“新尝供物”就是部民交纳的年贡。在纳贡制下,皇室和贵族占有了部民的人身和土地。

“品部”的种类很多,被奴役的形式不完全相同,如“山部”“海部”“土师部”“弓削部”等为皇室专门生产贡纳品。以“山部”为例,他们是在朝廷直辖的山林中为皇室打猎、釆摘山菜、野果等。“锻冶部”“马饲部”“泥部”“塗部”等在皇室的工房或其他部门从事专门劳动。以“锻冶部”为例,他们在宫廷工房专门生产铜、铁器。但一般说来,“品部”是利用皇室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生产品全部归皇室。皇室拨给部分土地让他们一边生产自食的粮食,一边为皇室生产粮食以外的各种产品,他们的人身完全被皇室占有。

那么,部民,特别是构成其主体的“田部”“部曲”“子代”“名代”和“品部”应视为奴隶呢,还是把他们看成隶农,从形式上看,部民和隶农确有一些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两者是存在着重要差别的。第一,部民和隶农不同,他们不是小块土地的承租者和占有者。因为在部民制下,皇室和贵族不是先占有土地,尔后将土地租给部民,向部民征收租赋,而是将土地和部民一同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民劳动产品便不是“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27) ,而是以对土地和部民一同占有(对部民人身的完全占有)为前提。因此,我们不能把皇室和贵族占有部民的劳动产品视为地租,也不能把部民看成是土地附属物。第二,部民大多不拥有对主要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他们在皇室、贵族土地上或朝廷工房里从事为主人提供剩余劳动和部分必要劳动的劳动,使用的大多是主人的生产工具。第三,由于部民既不是土地占有者,大多又不拥有对生产工具的所有权。所以他们一般虽有自己的家庭,但并不是个体经营者,不拥有真正的独立经济。所以,从直接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来看,公元6世纪以前,亦即日本奴隶制危机发生之前,部民,这种作为当时日本的主要生产者,应该是奴隶型的,而不是隶农型的。

再看一看产生隶农制和部民制的各自生产力条件。罗马隶农制是在奴隶制充分发展之后进入危机时期产生的。当时在罗马帝国已经出现了带轮的犁、割谷器等农具和复滑车、起重装置、排水机等用于工矿业生产的先进工具,整个社会生产力已达很高水平。隶农制的出现是与发展了的生产力水平和性质相适应的,日本的情形却不然。日本原始社会末期尚处于金石并用时期,由大陆输入的铁器有限,直接用于农耕的很少,人们使用的主要是石制的和木制的工具。邪马台国时期和大和国前期仍以木制工具为主,这与产生上述罗马隶农制的罗马共和末期和帝国初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因此在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情况下,无论在邪马台国时期,或是在大和国前期,产生隶农制是难以想象的。只有到了6世纪中叶以后生产力迅速发展起来;“田部”才开始被编成“田户”,变成隶农或农奴型的直接生产者,而这种情况的变化则是日本奴隶制危机的产物。

日本部民制就是日本的奴隶制。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商品经济不发达,这种奴隶制便采取纳贡制等较为原始的奴隶制剥削形式。这是属于不发达的奴隶制类型。

二、 部民奴隶制的危机与封建生产关系的产生

日本的部民奴隶制产生后,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到了6世纪中叶开始陷入危机。危机是由部民制这种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不适应迅速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而引起的。

大和国于4世纪末5世纪初基本上统一国土之后,不断同中国的南朝和朝鲜的百济交往,积极摄取大陆的先进文化和生产技术,当时又有大批大陆移民流入日本,带去先进的生产经验。在大陆先进生产技术的影响下,日本的农业、手工业的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迅速改进和提高。5世纪中叶以后,带有“U”字形铁刃的锹和镐在西日本首先出现,(28) 并迅速应用于耕地和开垦上。新式铁锹铁镐的应用使挖掘硬土耕种旱田成为可能,旧式的直刃镰刀也被新式的曲刃镰刀取代。六世纪以后铁制农具逐渐普及。从关东后期古坟中发现不少肩上扛着锄头,腰间别着镰刀的土偶;(29) 大河内直味张为了赎罪,春秋两季能够派出五百名带着铁制农具的丁,这些事实足以说明铁制农具的普及程度。考古资料所示,进入6世纪以后,耕种旱田作物的方法已经推广到关东地区,属于6世纪的村落遗迹从冲积平原地带扩展到丘陵地带和山间高地。例如群马、埼玉两县的遗迹(旧城址)的面积与弥生时代相比扩大了四倍。(30)

新的生产力的性质要求直接生产者有自己的独立经济,以及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从6世纪后半叶起,部民以逃亡的形式反抗部民奴隶制的斗争兴起,钦明纪写道:在白猪屯仓“脱籍免课者众”。这个事实反映了当时部民反抗部民奴隶制剥削的一般形式。部民的反抗斗争打击了氏姓贵族,动摇了部民奴隶制,使这些统治阶级开始感到继续维护部民奴隶制已经无利可图,如恩格斯所指出,小规模的经营“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了”(31) 。

就在这种历史条件下,569年朝廷开始改变了白猪屯仓的经营方式,“诏曰:量置田部,其来尚矣,年甫十余,脱籍免课者众。宜遣胆津,检定白猪田部丁籍”(32) 。“胆津检阅白猪田部丁者,依诏定籍,果成田户。天皇嘉胆津定籍之功,赐姓为白猪史,寻拜田令,为瑞子之副。”(33) 从这两段文字看,这个屯仓当五五四年设立之时,“田部”是有丁籍的。然而此后十多年间,“田部”逃避课役的越来越多,政府为了制止这种现象,才派胆津去检査丁籍,结果把丁籍变为户籍,“田部”编成“田户”。从天皇对胆津又嘉奖又封官的情形看,“田部”编成“田户”的效果很好,可能它缓和了阶级矛盾,制止了“脱籍免课”的现象。

不少日本学者认为朝廷在白猪屯仓建立户籍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有的认为采取这种措施的结果出现了“律令制下土地制度的先行形态”(34) ,有的认为出现了“律令制式统治人民方式的萌芽”(35) ,“律令制下租税征收形式的先行形态”(36) ,有的更进一步认为此举是推行“以户为单位的剥削方式”的开始。实质是“剥削方式的转变”(37) 。这些见解彼此之间并不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但也有不同的见解,例如有的认为“田户”就是“田部”,因此检査丁籍,编成户籍只不过具有由国家直接管理的意义而已。无疑,当时大和国的政治形势要求朝廷直接管理作为朝廷经济军事据点的屯仓,从而逐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实现中央集权化。但是朝廷派人在白猪屯仓的作为表明,这决不是单纯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最直接的证明就是,钦明十七年朝廷已经派葛城山田直瑞,子为白猪田令,实行国家管理,但是这并没有解决问题,只有十多年后再派人去检査“田部”丁者,编成户籍才解决了问题,可见关键在于剥削形式的改变。实际上“田户”就是有户籍的“田部”,与“田部”不是一个概念,户籍与“丁籍”有别。户籍的建立无疑是适应以户为单位征收租赋的需要。以户为单位征收租赋则说明“户”是个生产单位,“田部”不再是在屯仓里被强迫集体劳动的奴隶,而是正在成为在国家官吏直接管理下以户为单位进行生产并向国家交纳代役租的依附农民,公地公民制的先行形态由此出现。

这种租佃关系也同时发生在从中央到地方大大小小的氏姓贵族、拥有经济实力的家长制家庭同一般自由民(“百姓”“氏人”)之间。

6世纪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从一般自由民中成长出拥有经济实力和掌握铁制农具的大家长制家庭。作为后期古坟所特有的群集坟在全国各地大量出现,说明了这个问题。这种群集坟往往在不大的范围内存在着几十座乃至几百座。冈山县津山市的佐良山在大约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有古坟172座,其中百分之八十是直径15米以内的小型古坟,几乎全都是六七世纪建造的(38) 。坟墓内部大多随葬着铁制镰刀和斧头。这种坟墓的建造,如果不使用铁制的镐和锹,不依靠十几个成年劳力二三个月的劳动,是不会完成的。可见群集坟的埋葬者大部分是拥有铁制农具的家长制家庭的家长。有些家长制家庭依靠雄厚的财力和先进的铁制农具,不断进行开垦,扩大耕地,有的甚至到外地拓荒辟野,建立新村。拥有大片土地的家长制家庭,由于靠家庭成员无法耕种这些土地,便有可能把部分土地出租给无地少地的邻近“百姓”。从考古发掘来看,群集坟包和横穴式石室有大有小,随葬品也有差异,和群集坟同时存在的还有仅在山腰和高地斜面挖洞形成的横穴墓,还有为数众多的人既未葬在小型古坟,也未葬在横穴之中。(39) 这些考古资料说明,当时在自由民中除出现了上述经济力量雄厚的家长制家庭以外,还出现了为数众多的无地少地的贫困“百姓”。

大化元年九月诏书曾经提到:“有势者分割水陆,以为私地,卖与百姓,年索其价。”据日本学者研究,这里的“卖”字系出租之意(40) ,“百姓”指自由民。我们认为,“有势者”除指臣、连、伴造、国造、县主等中央和地方的氏姓贵族外,还必然包括拥有经济实力的个别家长制家庭。这段文字译成现代汉语便是:“有势力者霸占水、旱田地,作为私有地,租给自由民,按年收租。”

租佃关系在大化革新以前已经存在,这是一个明显的事实,不容否认。至于这种制度已经推广到多大程度,很难说。不过从上引大化元年诏书中提到的情况推断,租佃制在大和国后期已经比较广泛地存在了。日本的这种租佃关系无疑是封建剥削关系。因为它符合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济相结合的封建生产方式的基本特点。由于它是在部民奴隶制出现危机之时产生的,所以一经产生,部民便逐渐佃农化,“百姓”在阶级分化中一般也就不再部民化而是佃农化了。因此可以说,从6世纪中叶起,日本社会已经进入封建化过程。

但是须知,作为封建剥削制度的租佃制,在奴隶社会体胎内不能无阻地顺利成长。每一特定的上层建筑始终是积极为它的经济基础服务的,而不管这种经济基础是在形成、发展时期,或在崩溃时期。在大和国,租佃制成长的阻力来自氏姓制度。众所周知,日本是带着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和氏族组织残迹进入阶级社会的。这种氏族制的残迹又因作为国家组织的氏姓制度的建立,一直保留下来。大大小小的氏族贵族便凭借氏姓制度摇身一变成了中央和地方的氏姓贵族,使得他们的势力根深蒂固。部民制是氏姓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虽然由于部民和“百姓”的斗争出现了较为缓和的剥削形式租佃制,但是氏姓贵族随时都有恢复部民制式的剥削和统治的可能。大化元年革新诏书在历数革新前臣、连、伴造、国造等氏姓贵族的罪行时,曾提到他们“各置己民,恣情驱使”(41) ,“修筑宫殿,筑造陵园,各率己民,随事而作”(42) 。这是氏姓贵族随意加重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控制其人身的一幅图景。结果造成“五谷不登,百姓大饥”。“老者噉草根而死于道垂,幼者含乳以母子共死”(43) 的惨状。

氏姓贵族的倒行逆施严重地破坏了生产力,加深了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部民的斗争已不以大规模逃亡为限,而是发展到和“百姓”一起发动大规模起义。626年,“强盗窃盗,并起之,不可止”。可见这次起义规模浩大。起义严重地打击了反动氏姓贵族,促使氏姓贵族的分化和封建革新派的逐步形成。

三、 封建革新势力的成长与革新派的形成

“在阶级斗争接近决战的时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整个旧社会内部的瓦解过程,就达到非常强烈、非常尖锐的程度,甚至使得统治阶级中的一小部分人脱离统治阶级而归附于革命的阶级,即掌握着未来的阶级。”(44) 这条规律也体现在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演变过程中。在日本奴隶社会危机不断加深,阶级斗争日益尖锐之时,从奴隶主统治集团中分化出来试图改革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以便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生产,在新的政治体制下巩固其统治的革新人物。苏我稻目、圣德太子、中大兄皇子和中臣镰足等便是代表人物。

相传苏我氏系葛城氏的一个支族。苏我稻目的祖父苏我满智宿弥在雄略朝(456—479年)时统辖“三藏”(斋藏、内藏、大藏)掌管朝廷财务,支配着东汉氏、西文氏等大陆移民,因而同这些移民有密切关系。(45) 宣化朝(535—539年)时苏我稻目任大臣。钦明朝(539—571年)时他奉命管理对朝鲜贸易,同朝鲜移民有更多接触机会,而且他活跃的时代,政治中心已经移到东汉氏等汉人早已扎根的桧隈附近。在这种影响下,他接受大量的先进文化和思想,成为朝廷中的革新人物。

正因为如此,他先是在554年和555年主持了白猪屯仓和儿岛屯仓的组建工作,随后于569年在他的政策指导下,胆津按照“秦人”“汉人”的“户籍编贯”模式建立了白猪屯仓“田部”户籍。如前所述,建立户籍是日本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在朝廷中同苏我稻目对立的是以物部尾舆为代表的保守势力。钦明朝时期物部尾舆任大连,同苏我稻目并列,形成两大政治势力。物部氏拥有“八十氏”,主张按传统的方式统治下去,反对苏我稻目的开明政策。6世纪中叶,佛教自朝鲜传来,两派的对立便围绕接受不接受佛教的问题激烈化。苏我稻目主张崇佛,企图以全国信仰佛教来代替各氏对各自氏神(46) 的信仰。物部尾舆则坚决反对,说礼拜“蕃神”势必引起“国神”的震怒。后来适逢瘟疫流行,死人甚多,尾舆及其子守屋便将这场灾祸归罪于崇佛。实际上,氏神的信仰是为巩固氏姓制度服务的,所以崇佛派与排佛派的斗争和对立,实质上是要削弱氏姓制度还是维护氏姓制度的问题。此外还应指出,佛教虽然产生于印度的奴隶制时代,但传到中国后便成为封建社会的宗教意识形态。而且佛教传入日本,不只传来佛经、佛像和佛教思想,也随同传来中国的封建制度、先进的科学技术、思想和文化。所以崇佛与排佛之争还具有要不要学习中国的先进事物,要不要以中国为榜样来改革社会的意义。两派的对立导致587年的内战。这一年苏我稻目之子苏我马子和圣德太子(574—622年)率大和豪族联军进攻物部守屋,守屋率其“子弟与奴军”进行抵抗,但终于灭亡。

此后便是圣德太子执政的时期(593—622年)。在此期间圣德太子沿着苏我稻目开拓的道路继续走下去,致力于以和平的方式改变奴隶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以此不断削弱氏姓贵族势力,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首先,他在东国等地建立了许多屯仓,(47) 这些屯仓采取了象白猪屯仓那样以户为单位征收租赋的方式,这一点我们通过旁证材料可窥其一端。《隋书·倭国传》在提到当时日本地方行政组织时说:“八十户置一伊尼翼,如今里长也,十尼翼属一军尼。”“伊尼翼”就是“稻置”,它是地方基层的官职名称,“军尼”指的是“国”。这里提到的户数是否准确,姑且不论,这段文字至少说明:太子摄政时期,在东国,直接生产者被编成户,朝廷以户为单位征收租赋的做法已较为普遍。这样的判断还可以从下面的材料找到证明,《革新诏书》提到:“凡仕丁者,改旧每三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也),而每五十户一人(以一人充厮),以充诸司。”(48) 这说明大化革新之前已经存在着仕丁课法,即每三十户课一仕丁,从而可以判断,那时已经存在着以户为单位的赋课形态。新建的东国屯仓正是按照这种方式建立起来的,这就在实际上削弱了氏姓贵族的经济基础,打击了部民奴隶制,扩大了封建生产关系。

其次,太子打击氏姓贵族势力还体现在603和604年先后制定的《冠位十二阶》(49) 和《十七条宪法》之中。《冠位十二阶》是官吏的位阶制度。冠位是按才干、功绩由天皇授与贵族个人的荣爵,也是贵族、官吏身份的标志。它和“姓”不同,姓是授给氏的,而且是世袭的。反之,冠位只授给个人,不能世袭。冠位的制定和推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氏姓门阀势力和选拔人才的作用。《十七条宪法》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作为“君臣关系”的准绳。《宪法》写道:“承诏必谨,君则天之,臣则地之。”(第三条)“国靡二君,民无两主,率土兆民,以王为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第十二条)这些条款无疑旨在从政治上抑制氏姓贵族势力,提高皇权,建立中央集权体制。《宪法》还包括“国司国造,勿敛百姓”(第十二条),“农桑之节,不可使民”(第十六条)等条款。这些条款反映了减轻人民负担,发展生产,从经济方面抑制氏姓贵族的思想。

为了把日本整顿成为一个强有力的集权国家,以便施行进一步社会改革,圣德太子乃急欲取得中国经验,摄取中国文化,于是他恢复了中断一个多世纪的两国国交,向隋朝派出“遣隋使”和留学生、学问僧。在短短的十五年间,不畏艰难险阻,竟派出“遣隋使”四次和留学生、学问僧八名,这是日本历史上的壮举,也是中日关系史上光辉的一页。仅就这一点就足以说明,圣德太子是一位开明的革新政治家和思想家。

圣德太子改革取得了可观的成就,但是由于他对氏姓贵族打击不力,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冠位十二阶》不是官职,仅是荣誉称号。《宪法》仅是一种“道德训诫”,没有制裁的条款,所以不是法律,对氏姓贵族没有实质性的约束力。尤其在他的“以和为贵”,“上和下曲”(《宪法》第一条)的和平主义思想指导下,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一举消灭氏姓贵族的经济基础。所以到了后来,他在毫无办法的情况下消极悲观,在“世间虚假,唯佛是真”的失意声中度过了晚年。圣德太子的改革为后来大化革新提供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培养了人才。

太子死后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的矛盾更加深刻,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有增无减。苏我马子曾参与太子的改革事业,但是后来越来越谋求建立自己的绝对权力,走向反面。苏我马子的后继者苏我虾夷、苏我入鹿父子毫无革新作为,凭借已有的权势擅专朝政,对抗皇室。苏我虾夷废圣德太子之子山背大兄王,另立太子,苏我入鹿专横跋扈,胜过其父,643年竟然逼迫山背大兄王自杀并夷其一族。苏我入鹿的行为招致多数廷臣的不满。反苏我虾夷和入鹿的势力逐步秘密聚集在舒明天皇之子中大兄皇子(626—671年)和中臣镰足(614—669年)的周围。苏我虾夷和苏我入鹿父子已经同他们的祖辈苏我稻目完全不同,成为加强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以及在此基础上实行社会改革的最大障碍,就是说,他们成为反动氏姓贵族势力的总代表和进行社会改革的绊脚石。所以不能把他们同他们的祖辈等量齐观,对每个人情况要作具体分析,因此笼统地说苏我氏“开明”,苏我氏“反动”是不科学的。

当时已形成的客观形势表明,进行一场全面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应该怎样进行改革呢?从中国回来的留学生指出了方向。《书纪》载,早在推古天皇三十一年(623年)首批回国的留学生福因和学问僧惠日(50) 等就曾向朝廷建议:“留学于唐国学者,皆学以成业,应唤”,“大唐国者法式备定之珍国也,常须达”(51) 。7世纪三四十年代留学生、学问僧陆续回国。他们在中国留学均二三十年,亲身经历过隋末唐初的动乱,王朝的更替,目睹了唐朝在短时间内如何恢复发展了生产,建立起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出现高度封建文明的情景。他们回国后就此做了广泛介绍,在贵族中间发生强烈影响。中臣镰足出身中等贵族家庭,相传幼年好学,广涉书传,尤其醉心于兵法书《六韬》,因此自幼年起即志在经世。他曾就学于僧旻,又曾同中大兄皇子一起受教于南渊请安。这样,在中国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思想的强烈影响下,大化革新前便形成了以中大兄和中臣为代表人物的封建革新派和他们所要遵循的按照“法式备定”的唐朝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的革新路线。

四、 大化革新与封建制的建设

645年6月,中大兄皇子和中臣镰足等革新派断然发动了宫廷政变,杀死苏我入鹿,建立革新政权,在国博士归国留学生僧旻、高向玄理的参谋下开始了著名的大化革新运动。大化元年(645年)造户籍,校田亩,(52) 为下一步改革做了准备。大化二年(646年)发布《改新之诏》,它是革新的纲领。革新运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历经半个世纪。在此期间,革新运动虽有反复,但革新的内容不断得到充实。至701年革新内容终于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大宝律令》,该律令内容包括官制、身份等级制度、土地制度、税制、法制等各个方面。联系到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下面着重探索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变革。

社会经济制度变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废除部民制,将土地和部民变为“公地公民”,以及在“公地公民制”的基础上实行班田制和租庸调制。班田制的主要内容是:政府每隔六年班给六岁以上男女“口分田”。班田的数量是男子二段(53) ,女子为男子的三分之二,官户(54) 、公奴婢与良民相同,“家人”(55) 、私奴婢为“良民”的三分之一。

“口分田”不得买卖,受田人死后归公。除“口分田”外,政府又按户分给一定数量的园田宅地。园田宅地为受田人永久占有,允许买卖,只是绝户时归公。山川湖泽公用。受田农民负担租庸调。租是实物地租,受田每段交纳租稻二束二把(56) 。庸是劳役,正丁每年十天到都城服役,可交庸布二丈六尺来代替,次丁减半。调是正丁、次丁、少丁交纳的地方土产。庸调由班田农民自己负担运输。班田农民除租庸调外,还负担杂徭和兵役,杂徭是地方国司每年役使正丁六十天以内、次丁三十天以内、少丁十五天以内的徭役。兵役是正丁的三分之一为士兵,使他们从属于地方军团,在一定时期到军团服役,平时从事农耕,服役期间武器、粮食自备。

由于“公地公民制”的实行,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就建立起来。许多日本学者承认“公地”是国家土地,但否认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封建性质,其实,“公地公民制”已经具有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大土地所有者对从事个体生产的直接生产者分给份地,凭借其土地所有权把直接生产者束缚在土地上,以地租形式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很明显,革新后作为大土地所有者的国家通过班田制授给公民的“口分田”就是直接生产者的份地,租庸调就是地租:禁止受田公民离开,“口分田”的规定(“凡户逃走者,令五保追访”)(57) ,就是国家要把直接生产者紧紧束缚在土地上的法律规定。可见公民(班田农民)对国家的关系是直接生产者对大土地所有者的依附关系。日本大土地所有者国家所掌握的,赖以实现向班田农民征收租庸调的那种土地所有权,正是封建土地所有权。

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基本特征,便是大土地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正如列宁所指出:“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是这种经济的条件。如果地主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力,他就不可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们做工。所以,正如马克思在阐述这种经济制度时所说的,“……必须实行‘超经济的强制’这种强制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和不同程度,从农奴地位起,一直到农民有不完全的等级权利为止”(58) 。在“公地公民制”下,国家的一些法律制度正是大土地所有者国家对班田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种种手段,借助这些手段对班田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强加给班田农民身上的沉重杂徭、兵役就具有这样的典型性。

由此可见,“公地公民制”正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马克思对这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形式下的阶级对抗关系、地租形态和国家政权形式诸方面,进行过精辟的论述。他说:“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59)

随着“公地公民制”的出现和班田制的实施,阶级关系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公民同封建官僚贵族之间的对抗关系取代了部民同部民奴隶主贵族之间的对抗关系。有一些日本学者否认这种看法,认为革新后公民(班田农民)的阶级地位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公民的沉重徭役负担其性质与部民的负担并无不同。(60) 我们认为,公民的阶级属性是在生产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公民在班田制下,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国家,人身不完全被占有。他们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有拥有占有权的口分田和可以买卖的园田宅地,(61) 有固定的租税和徭役负担,交租后剩余产品可以占为己有,对山林沼池有使用权。(62) 在法律上,他们被列入良民之中。(63) 良民包括皇族、贵族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公民。良民与贱民的界限分明。贱民是奴隶。户令规定贱民不能同良民通婚,凡与良民结为夫妻新生子女,不知情者从良,其逃亡所生子女皆从贱。户令中又有收养、安恤老弱、孤寡的规定:“凡鳏寡、孤独、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坊里安恤,如在路病患,不能自胜者,当界郡司收付村里安养,仍加医疗,并勘问所由,具注贯属,患损之日,移送前所。”这些规定显然不是针对贵族,而是针对公民的。这种规定虽说很难实行,但却可以说明公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奴隶是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地位的。在探讨班田公民性质时,不能不顾法律规定。总之,公民有自己的经济,按户耕种份地,法律上有人格。他们摆脱了赎罪与赠与对象的身份地位。

“公民被当作食封或封户而给与贵族,也表示公民与部民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64) 实际上,“食封”制是一种俸禄制度。“食封”的种类有按位阶给与的“位封”,按职位给与的“联封”,按功劳给与的“功俸”等类型。封主占有封户交纳的调、庸的全部和租的一半(后来改为全部)。封户也是分得口分田交纳租庸调的农民。所谓朝廷给与官僚贵族封户是把这一部分封户交纳的租庸调作为俸禄给与封主而已,并非把封户当作财物送给官僚贵族。

公民的徭役负担是沉重的。但是众所周知,封建地租形式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劳役地租正是这三个发展阶段中的第一个阶段。公民的徭役劳动,实际上就是劳役地租的形式。在日本封建制的早期,封建国家以徭役地租为主的形式,直接占有班田农民的剩余劳动是完全合乎封建地租形态发展规律的。所以不能只因公民的徭役劳动过重,将公民与部民划等号。

部民奴隶主贵族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大化革新后,他们变成封建官僚贵族。对于这些人,朝廷按位阶官职给与位田、位封、职田、职封、位禄、季禄等作为俸禄。在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下,这些官僚贵族对土地没有直接所有权,只有间接所有权,因为土地的直接所有者是国家,全国所有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贵族的剥削对象和剥削方式发生了变化。他们的剥削对象是公民,剥削方式是占有公民的租赋。贵族对公民的关系,已经不是完全占有的关系了。

大化革新并没有解放所有奴隶。在法律上,陵户、官户、家人、公奴婢、私奴婢属于“贱民”。“贱民”之中公私奴婢的地位最低贱,他们不准有家室。主人把他们当作财物买卖和止与。品部和杂户虽系“良民”,但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没有改变。所以他们的身份地位比一般“良民”低贱。据推测奈良时期奴隶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这个数目不仅比农民少得多,且在社会生产中退居公民之后的次要地位,所以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不起主导作用。

大化革新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奈良时期出现了经济高涨的局面。迁都奈良前后,各地不断献上金、银、铜、石油、煤炭等。668年越后国献上燃土(煤炭)与燃水(石油),674年对马献上银子,701年对马献上金子,708年武藏国秩父献上铜,749年陆奥国献上黄金。可见这时国内资源不断开发,金属的冶炼技术迅速提高。在农业生产上,已经出现了犁,农民用牛耕田。畜力的被利用,大大提高了生产效能。手工业生产也有了很大发展。当时日本造出的纸和织出的棉布质量很好。日本纸和棉布被遣唐使带到中国,深受中国人的赏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水平和性质,然而生产关系也反过来作用于生产力。新的生产关系一经确立,便积极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奈良时期出现经济高涨的事实正好说明大化革新实行了生产关系的变革,建立起来新的封建生产关系。

由此可见,经由大化革新,日本的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封建制基本上取代了奴隶制,尽管奴婢制暂时被保留了下来。

结语

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封建制是从奴隶制过渡的,这是从前封建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普遍规律。但是这种过渡在各个不同地区和国家却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在西欧,这种过渡的特点表现为罗马因素(罗马奴隶制总危机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封建因素)与日耳曼因素(日耳曼社会的温和的剥削形式、公社土地制度、亲兵制与军事民主制诸因素)的结合和相互作用过程。在古老的东方国家这种过渡的特点表现为经历奴隶制危机之后,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实现。除了普遍规律之外还有特殊规律,这就是有些民族在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没有经过奴隶制,从原始公社直接过渡到了封建制。日本从前封建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是从奴隶制过渡的,体现了普遍规律,但是这一过渡在日本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了自己的特点。

日本的部民奴隶制是不发达的奴隶制。对日本从不发达的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中国的先进生产技术和封建制度的影响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日本部民奴隶制生产关系,至6世纪中叶已经同在中国先进生产技术影响下迅速提高了的生产力水平和性质不相适应,发生危机,开始要求封建生产关系。日本统治阶级中具有革新思想的人物也开始参照隋唐封建制,局部调整生产关系,进而实行了全面的社会改革,日本社会遂迅速走上了封建化的道路。就是说,中国的影响加速了日本从不发达的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进程。在古代世界,在无外部先进封建社会的影响,完全靠内因起作用的国家,从奴隶社会过渡到封建社会,埃及大约经历了4000多年(从公元前3500年到公元6世纪),中国大约经历了1600多年(从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西欧大约经历了1000年(从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5世纪)。与这些国家相比,日本从公元3世纪进入奴隶社会至7世纪中叶过渡到封建社会,仅仅经历400余年。“唯物辩证法认为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65) 在经历了三四百年发展的日本奴隶社会,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方面都已具备接受中国先进生产技术和先进制度的条件,这些条件和日本统治阶级中的部分积极学习中国的骨干分子,都应视为内因。没有这些内因,外因是起不了作用的。

日本的这种在奴隶制并未充分发展的基础上,接受外部先进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使自己迅速走上封建化道路的情况,为世界各地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提供了另一种形式。

日本奴隶制危机时期劳动群众的斗争促进了统治集团的分化,促进了封建革新派的形成。封建革新派之所以成为革新事业的主要承担者,是因为他们作为原统治阶级的一部分拥有最优越的条件接触中国的先进事物,吸收其先进思想和文化的缘故。

以暴力手段掌握政权是革新运动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步。由于革新政权的建立,革新派才能以唐制为榜样一步一步实施改革,贯彻革新纲领,把国家改造成为封建集权国家,实现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因此可以说,大化革新运动是一次自上而下的封建变革运动,它的发动标志着日本奴隶制时代的终结与封建制时代的开始。

(作者张玉祥、禹硕基,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原文刊于《历史研究》1982年第2期)

(1) 此说由石母田正提出,见石母田正:《中世世界的形成》,1946年伊藤书店出版。永原庆二也同意此说,见永原庆二著,《日本封建制成立过程研究》,1961年岩波书店出版。

(2) 此说由户田芳实提出,见户田芳实:《日本领主制成立史研究》,1967年岩波书店出版。

(3) 此说由安良城盛昭提出,见安良城盛昭:《历史学的理论与实证》(第一部),1969年御茶水书房出版。

(4) 此说由盐泽军夫提出,见盐泽君夫:《经济史入门》,1979年有斐阁出版。(https://www.daowen.com)

(5) 周一良、吴于盧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和中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2年、1963年版。

(6) 吴廷璆:《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性质问题》,《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5年创刊号。王金林:《日本古代部民的性质——兼论日本未经历奴隶制社会》,《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7) 见渡部义通:《古代社会之构造》。

(8) 见早川二郎:《古代“部”之内容、意义及历史》,收于《历史科学大系》(2),校仓书房1973年版。

(9) 见石母田正:《日本古代国家》、《日本古代国家论》第一部。

(10) 见吴廷璆,《大化改新前后日本的社会性质问题》,《南开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55年创刊号。

(11) 见周一良、吴于廑主编:《世界通史》上古部分,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12) 见王金林:《日本古代部民的性质一兼论日本未经历奴隶制社会》。《历史研究》1981年第3期。

(13) 《日本书纪》,雄略天皇七年条。

(14) 《日本书纪》,景行天皇五十一年条。

(15) 《三国史记》,新罗本纪第二,讫解尼师今。

(16) 《三国史记》,新罗本纪第三,实圣尼师今。

(17) 《三国史记》,新罗本纪第三,衲祇麻立干。

(18) 《三国史记》,新罗本纪第三,慈悲麻立干。

(19) 《日本书纪》,履中天皇元年条。

(20) 《日本书纪》,雄略天皇一年条。

(21) 《日本书纪》,显宗天皇元年条。

(22) 《日本书纪》,安闲天皇元年条。

(23) 《日本书纪》,安闲天皇元年条。

(24) 《日本书纪》,雄路天皇九年条。

(25) 《日本书纪》,崇峻天皇即位前纪。

(26) 《日本书纪》,显宗天皇即位前纪。

(27)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

(28) 门胁祯二与甘粕健主编《民众史的起点》(《日本民众史》1),1974年三省堂版,第115页。

(29) 《民众史的起点》,第121页。

(30) 《民众史的起点》,第115页。

(31)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145页。

(32) 《日本书纪》钦明天皇三十年正月辛卯条。

(33) 前掲书,钦明天皇三十年四月条。

(34) 弥永贞三:《大化以前的大土地所有制》(《日本经济史大系》I),1965年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第121页。

(35) 井上光贞:《飞鸟朝廷》(小学馆《日本历史》三),第165页。

(36) 藤木邦彦与井上光贞:《政治史》(《体系日本史丛书》I),1967年山川出版社出版,第54页。

(37) 加藤文夫、佐藤伸雄等:《日本历史》上,1965年新日本出版社出版,第46页。

(38) 《民众史的起点》,第17—18页。

(39) 《民众史的起点》,第122页。

(40) 平凡社:《日本史料集成》1955年版,第88页。

(41) 《日本书纪》大化元年九月条。

(42) 《日本书纪》大化元年九月条。

(43) 前揭书,推古天皇三十四年条。

(44)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巻,第261页。

(45) 斋藤广成撰,《古语拾遗》。

(46) 各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氏神,如皇室的天照大神,中臣氏的天儿屋根命,忌部氏的天太玉命,物部氏的石上神宫的神剑,苏我氏的宗我都比古神等等。

(47) 《日本书纪》推古天皇十五年条。

(48) 《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大化二年条。

(49) 冠位十二阶:按儒家德目德、仁、礼、信、义、智顺序,每个德目分为大小两阶(如大德、小德、大仁、小仁等等),总共组成十二阶。位阶的标记是冠,它是用紫、蓝、红、黄、白,黑几种颜色的图示制成的。

(50) 惠日不是跟随遣隋使去中国的,什么时候派去的,不详。据《续日本书纪》载,他是经百济来到日本的高句丽人的子孙。

(51) 《日本书纪》推古天皇三十一年条。

(52) 《日本书纪》孝德天皇元年条。

(53) 段:日本古代地积单位,约当991.736平方米。

(54) 户:属官奴司的赎民。

(55) 家人:属私家贱民。

(56) 束、把:一束为十把,一把为用手抓满三次的稻谷量。

(57) 《令义解》卷二,户令逃走条。

(58)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列宁全集》第三卷,第158—161页。

(59)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第891页。

(60) 石母田正、松岛荣一:《日本史概说》,1974年岩波书店第18次印刷本,第76页。

(61) 《令义解》卷三,田令。

(62) 《令义解》卷十,杂令。

(63) 《令义解》卷二,户令。

(64) 石母田正、松岛荣一:《日本史概说》,1974年第18次印刷本,第76页。

(65) 毛泽东:《矛盾论》,《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71年第6次印刷本,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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