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意识与两个世界的划分
现在,我们必须开始考察康德独特的人格性概念。在此,海德格尔对该概念的解读是值得借鉴的。他对它做了三重区分,即先验的人格性、心理学的人格性和道德的人格性。其中,先验的人格性是指人格性的形式结构,是基于先验统觉的“我思”的。 (7) 人格性的这种先验含义确是康德人格性概念的题中之义,我们在上一章第三节中也说明了这一点。而所谓心理学的人格性,在海德格尔看来则是由作为内感官对象的经验自我塑造的。 (8) 虽然“心理学的人格性”的说法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并未出现,但康德确实有意识地区分了经验的自我意识与先验的自我意识。 (9) 在此意义上,“心理学的人格性”也可被称为“经验性的人格性”,亦即经验性自我意识的一种表达。最后,海德格尔强调指出,只有道德的人格性才是本真的(eigentlich)人格性。这是因为:“如果人格性一般之形式结构包含在自我意识之中,那么道德的人格性就必定表达了自我意识之某种变样,于是它就必定呈示了自我意识的一个固有种类。这一道德的自我意识才真正就人格之所是刻画了人格之特征。” (10) 海德格尔将“道德人格性”解读为“道德自我意识”是非常深刻的。长久以来,人们虽然意识到,道德人格性概念对于康德的伦理学乃至整个批判哲学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但很少有人能从自我意识的层面上将这种重要性揭示出来。但实际上,道德人格性不仅开放出了自我意识的道德属性,更将这种属性树立为自我意识最本质的特征。我们知道,在康德理论哲学的范围内,自我(心灵、灵魂)之本质——更确切地说,我作为自在之物——不可以认识的方式被把握。无论是先验自我意识,还是经验自我意识,都不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前者只是自我意识的纯然形式,是空洞的形式之我;而后者虽然包含感性杂多,却是处于生灭变幻中的现象之我。所以,经由这两者,我们都不能认识到真实的自我为何物。但现在,道德人格性,亦即道德自我意识,以实践性的方式第一次向我们“彰显了”自我本身。此种彰显的过程正是我们下面所要揭示的。
康德的道德人格性概念与其“两个世界”的学说直接相关。所以,我们将从其对“两个世界”——感官世界(Sinnenwelt)与理知世界(intellctuelle Welt)的划分开始,展开对这一关键概念的论述。在康德哲学中,两个世界的划分最早出现在前批判时期的《一位视灵者的梦》中。但在批判哲学的视域下,这一划分则来源于著名的现象与物自体之分。他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写道:“人们必须承认并假定在现象背后毕竟还有别的不是现象的东西,亦即物自体……既然我们绝不可能认识物自体……这就必然给出一个感性世界与知性世界的粗糙区分,其中第一个世界在某些世界观察者那里根据感性的差异性也可以极为不同,但作为其根据的第二个世界始终保持为同一个世界。” (11) 很明显,在康德那里,现象对应的是感官世界,而物自体则对应着理知世界。他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就认为:将对象区分为对象与物自体,也就意味着将世界区分为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Verstandeswelt)。其中,后者与理知世界是同义的。 (12) 不过,他之所以将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别描述成上述两个世界的划分,还有其特殊的用意,因为两个世界的说法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主体的“我”。换言之,“我”必须“就纯然的知觉和感觉的接受性而言把自己归入感官世界,但就在它里面可能是纯粹活动的东西……而言把自己归入理知世界” (13) 。 这样,“我”作为感性的理性存在者,就不可避免地同时处身于两个世界中。而在这双重世界中的处身则标示着:两种不同的法则对“我”自身的规约。就置身于感官世界而言,“我”服从现象界的自然法则;就置身于理知世界而言,“我”听从仅仅基于理性的法则。 (14) 这就意味着:“我”作为感官世界的存在者,必然只在现象的层面上看待自己。由此,“我”在外部身体和内心状态上都受制于机械作用的自然法则。与之不同的是,“我”作为理知世界的存在者,必须在自在的(an sich)层面上观察自己。此时,我就成了一个纯粹的理知存在者,只遵从理性法则。但问题在于,这理性法则指的是什么呢?如果说我们的观感证实了机械作用的自然法则在我们身上与周遭世界中毫厘不爽地发生着,那么适用于我们“自在主体”的理性法则依然有待揭示。
在康德看来,理性是人区别于一切非理性存在者的标志。“人在自己里面确实发现一种能力,借此他把自己与一切其他事物区别开来……而这种能力就是理性。” (15) 那么,理性究竟是一种怎样的能力,能够使人区别于其他造物呢?通过与感性的对比,康德对理性作出了如下规定:“理性在理念的名义下展现出一种如此纯粹的自发性(Spontaneität),以至于它由此远远超出了感性所能提供给它的一切,并在下面一点证实了它最重要的工作,即把感官世界与知性世界彼此区别开来……” (16) 所以,在他眼中,理性就表现为一种“纯粹的自发性”。正是这种特性,把人的理性内核从一切感性之物(甚至包括作为现象的我自己)中剥离开来。因为所有感性之物必然受制于呈示为因果链条的自然法则,是无任何自发性可言的。事实上,理性的这种自发性才塑造了感官世界与理知世界的二分。因为在纯然感性的意味上,世界只是一个按照因果律漠然流变的机械自然;但人的理性本性打开了一个有别于上述机械因果作用的理知世界。其中,人是完全自主的,亦即自由的。这就说明:“作为一个……从属于理知世界的存在者,除了在自由的理念之下,人绝不能以其他方式思考他自己意志的因果性;因为对感官世界规定性原因的独立性(理性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把诸如此类的独立性归于自己)就是自由。” (17) (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当人处身于理知世界中时,其意志恰恰是自由的。不过,这种自由不是不受法则制约的无拘无束,反而必须依照一种不变的法则。这一法则并不是指我们所熟知的自然必然性的因果法则,而是指“意志在一切行为中都对自己是一个法则” (18) 。更确切地说,意志“并不依照其他任何准则而行动,而只能将自己的准则作为一个普遍法则的对象” (19) 。这种对意志的规定就是作为定言命令的道德律本身。所以,在康德看来,意志的自由意指着它对道德律的服从。由此观之,人在理知世界所遵循的理性法则实际上也就是道德律。如前所述,人在感官世界中必然受制于自然法则,是不自由的。与之相对,人在理智世界中之所以是自由的,正因为他(她)遵守道德律。因此,“两个世界”的对比展现了人的两重生活状态——依从自然法则或道德律。但在康德看来,人在本质上是一个自由的理性主体。因此,对人而言,两个世界是有高下之别的:一个由道德律所规制的自由世界,理应高于自然必然性的机械化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