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的对象
2026年02月08日
(一)法律解释的对象
法律有诸多渊源: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宪法及其修正案、行政法规、国际条约、司法裁决、行政决定、软法(如指南和建议)、私人行为(如遗嘱和合同)、法律习俗,以及其他的规范性社会实践。所有的这些渊源都必须进行解释以确定其内容,从而确定其对法律的贡献。
然而,这里我们只关注广义的立法,即,旨在通过建立新规范、可能修改和删去原有规范来改变法律体系的明确的权威陈述。这些陈述由立法权威(通常是集体机构)制定,其指向多重受众(addressees),即公民、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
这些陈述的一个典型例子就是立法机构制定的制定法文件,如国会和其他立法议会制定的制定法文件。制定法文件是程序的结果,这一程序以通过这些文件为终点。它们自通过之时就具有拘束力,更确切地说,通常是在它们公布之后,并且可能是一段时间之后,这意味着公民能够了解并适应这些新规范(这种时间间隔在民事裁判中被称为“待生效时间”(vacatio legis))。(https://www.daowen.com)
既然制定法表达了法律规范,那么它们就为所有倾向于受到法律指引的人提供了指引。制定法主要指向它所引入的规范的受众,即,由制定法直接或间接赋予规范地位——权利、权力、资格、义务和责任——的相关人。但是,制定法也指向适用这些规范的案件裁判者,特别是法官。
受众的解释和裁判者的解释相互作用,结果就是它们往往趋于一致。一方面,受众的解释受到裁判者预期解释的引导,因为,受众要想在将来的诉讼中胜出,就不得不遵循或者至少是使用裁判者所解释的规范。另一方面,裁判者的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规范受众的解释的引导,因为裁判者也不想使善意受众的预期受挫。[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