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解释的实践意义
为了扩充法律解释的实践意义,我们考察一下最近涉及Facebook的一些案例。Facebook不仅跟踪其用户的行为——特别出于向他们发送目标广告和信息的目的——它还将其所控制的不同服务(如通信服务WhatsApp和Messenger)的所获数据进行整合。用户为了访问Facebook社交网络而接受的协议(服务条款)包括一项条款,即Facebook可以选择将Facebook内获取的用户个人数据同Facebook控制的其他服务中获取个人数据进行合并。这种做法受到了一些Facebook用户的质疑,他们向数据保护部门和竞争部门提出,这种做法违反了欧盟数据保护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因为在此情形下,用户对于整合他们数据的同意是无效的。
根据欧盟法(GDPR第6条),只有存在法律依据[15]时才允许个人数据的处理,而同意(consent)则是Facebook合并用户数据所能适用的唯一的法律依据:若用户未对(收集于不同服务的)数据的整合表示有效同意,这些数据整合将没有法律依据。结果就是,这类整合是非法的,Facebook将因非法处理个人数据受到民事和行政处罚。因此,要确定Facebook的行为的合法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的协议——对收集于不同业务的数据进行整合——是否构成一项有效的同意。出于此目的,我们必须考察GDPR是如何定义“同意”的。根据第4条11款,数据主体的“同意”的是数据主体通过一个声明,或者通过某项清晰的确信行动而自由作出的、充分知悉的、不含混的、表明同意对其相关个人数据进行处理的意愿。毫无疑问,Facebook的用户肯定是同意(agree)了合并不同业务所获数据的这种处理方式。然而,我们想知道该同意是否是用户自由作出的,因为Facebook要求用户同意这种处理方式的目的在于,在Facebook市场支配地位的条件下,使用其所提供的社交网络服务并交付其他服务所不需要的数据。
因此,为了确定Facebook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思考的解释性问题是,“数据主体意愿的自由作出”这一待解释的概念是否包含了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处理的同意:就像Facebook案那样,在市场支配地位条件下,Facebook所提供的服务以用户同意这种处理为条件,而这种处理对于提供服务来说并非必要。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具有相当的现实意涵。我们假定“数据主体意愿的自由作出”这一表述是以如下方式进行解释的:它包含上述条件下一项给定协议。那么用户对Facebook条款的同意就将产生法律效力,Facebook就能够依法整合收集于不同服务的数据,用户应满足于在以下两者之间进行自由选择:完全不使用Facebook社交网络;使用它且允许Facebook整合数据。(https://www.daowen.com)
相反,我们假定“数据主体意愿的自由作出”这一表述在如下意义上进行解释:该指示条件下的一项特定协议并不被这一表述所包含。那么如果Facebook要想遵守法律,它就应该停止所有基于这一协议的处理,并使其用户无需同意“收集于不同服务的数据整合”就能使用Facebook社交网络。遵循这一解释的数据保护部门(或司法机关)应责令Facebook终止所有基于无效协议的处理,并因非法处理而对其进行高达数百万欧元的处罚。
后一种解释最近被德国竞争部门(联邦卡特尔局)(Bundeskartellam t)所采纳,其局长Andreas Mundt作出了如下声明:“自愿(Voluntary)[自由作出]同意意味着使用Facebook的服务必然不能受制于用户的这种同意——其数据以这种方式被收集和整合。若用户不同意,那么Facebook不得将其排除出相关服务,而是必须避免收集和合并不同来源的数据。
关于法律解释,另一个具有现实意涵的简单例子是“残酷与异常的刑罚”这一表述——其描述了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所禁止的刑罚——是否也包括死刑。如果是,那么美国宪法禁止施加死刑、施加这一刑罚的法律是无效的、禁止法官判处死刑、罪犯有权不受死刑。相反,如果这句话被理解为不包括死刑,那么死刑是宪法所允许的、施加它的法律是有效的、当刑法要求时法官有义务施加死刑、适当条件下对罪犯可处死刑。对于“残酷与异常的刑罚”的法律解释关乎生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