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德沃金理论
2026年02月08日
(五)德沃金理论
德沃金(Dworkin)发展了一套完全契合法律文本主要目标的法律解释理论。如同美国现实主义者们,德沃金有意减少对立法者具体意图的考察。取而代之的是对立法者及章程发起人抽象意图的探究,具体而言,立法机关期望通过立法(语言意图或语义意图)[51]达成何种目的,以及发起人期望通过章程达成何种目的。[52]如下引用德沃金原文以阐述两者之间的差别:
区分官方机构想要传达,或者希望传达的关键因素就是——他们所运用的语句以及表达后所致的后果……读者面对任何文本都应关注语义意图,因为即使运用相同的音节甚至文字,组合起来的依旧是毫不相关的语句。[53](https://www.daowen.com)
德沃金继续强调区分“法官必须要回答的问题,也就是立法机关期望通过立法传达何种含义”,以及另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即“立法者以及个体期望法律达成何种效果”两者的重要性。[54]实现立法者的(抽象)意图对法律解释来说十分重要,虽不能说是唯一,但是是德沃金提倡的法律解释方法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