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现实主义
2026年02月08日
(二)美国现实主义
美国现实主义运动的开拓者反驳,“立法原意”并不是法律解释所应当运用的正确标准。美国现实主义者们不断地对支持以立法者主观意图作为标准的学者进行抨击,并称他们的行为如同“荒诞小说”(absurd fiction)。[28]立法原意论者所提出的概念被美国现实主义者批判为是“具体的意图”(concrete intention)或“唯结果论的意图”(consequentialist intention),[29]而非,“抽象的意图”(abstract intention)或目的。[30]的确,美国现实主义者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极其重视法律文本的抽象意图。[31]瑞丁(Radin)在文章中这样阐述:
运用法律的“目的”作为法律解释的方式在法律解释过程中被广泛探讨。笔者坚定地认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当运用法律的“目的”,理由并非是源于对文本目的的规范考量,而是一种原则性的必然要求。[32](https://www.daowen.com)
卢埃林(Llewellyn)也站在相同的立场。[33]根据卢埃林的观点,对制定法的解释应当遵循制定法的目的,无目的的制定法不存在价值。每一部制定法都已经被预设了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