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宪法理论与法官的职责
法官在民主制度下都承担重要的职责。如前文所述,[77]法官被认为是位阶较低解释者。法官的职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官的职责包括弥合法律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这也是解释中的关键部分——法官也应当维系民主制度、捍卫宪法。想要获取民主,除了奋斗别无他法。我们不能不予以重视。除非我们所捍卫的民主不再保护我们。所有的政府部门以及所有的个人都有义务维系民主制度。但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对于维系民主制度有着更特殊的义务。[78]法律解释体系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官的这两方面职责。笔者认为,唯有目的解释可以满足这一条件。目的解释的动态解决方式更能帮助弥合法律和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目的解释也符合立法至上的原则(主观目的中的一部分),以及符合民主制度中的基础价值和人权(客观目的中的一部分)。(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