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理论与宪法的独特性
2026年02月08日
(四)宪法理论与宪法的独特性
宪法塑造社会的特征。作为宪法基础的公民意愿不同于作为其他法律基础的公民意愿。[79]作为宪法核心的公民意愿属于“深层”的意愿,对民主制度中的宪法的特征作出解释。“深层”意愿设立了政府各个部门以及清晰传达了公民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其中尤以人权为重。宪法结构内的部分因素——政府部门架构、基本价值,还有人权——是对于宪法条文进行司法审查的基础。这些因素也是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基础。[80]在对宪法进行解释时,法官应当传达宪法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被称为“规范的保护伞”[81]贯穿整部宪法。(https://www.daowen.com)
宪法并不必然在规范的封闭空间内运作。宪法也应当实现有形宪法文本之外的价值和原则。这里所指的价值是指国家的民族价值而非法官的个人价值。国家的法律是民族生活方式在镜子中的投射,这一命题不证自明。[82]宪法力图实现的价值和原则源于民族生活方式。这些价值和原则反映法律体系的核心概念:社会共识(social consensus)。它们是社会观念的基础。价值和原则一部分从宪法文本及立法史中衍生而来,另一部分发源于民族史、[83]社会观和宗教观、风俗传统和人类遗产。[84]宪法没有对构成“规范的保护伞”中的所有价值和原则进行提示(无论明示或暗示)。解释者应当避免人为地将没有被宪法提示的内容也纳入考察范围。这些未被提及的价值是理解宪法中被提及的价值和原则的关键。它们就如同不成文宪法(unw ritten constitution)那般,充当着理解成文宪法的解释标准。宪法的这一独特视角,要求法官应当在解释中重视客观目的。唯有如此才能使宪法完成它在法律体系中的既定目标。[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