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解决方案的确定
有时替代解决方案会有许多,研究者必须列出其中最具吸引力和说服力的。我们应审视所有的可行方案,选择并解释其中的最优解。一般默认的选择是什么都不做,维持现状者总是以改革的高成本、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以及无法预估的副作用等抗辩理由拒绝修法。在对策建议的研究中,应始终为不作为的方案留有一席之地。另一种备选方案则是通过等待或积极努力使法律朝着理想的方向逐步发展:通过判例法逐步演变,或者在联邦制的州一级试点创制新的法律政策进而推广至整个联邦法律制度之中。(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