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理方案的优劣对比
2026年02月08日
(四)各种合理方案的优劣对比
对不同方案应进行比较后方可作出规范性建议。作出一个赞成或反对意见的浅显评价往往只需要借助法教义学、社会法学某个特定的单一视角。而作出一个周全的评价和建议则应包括法教义学、实证主义法学、规范性哲学等所有相关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在基于教义学视角作出浅显评价后,继续从修法建议的预期效果和规范法哲学两个层面进行论证,至少应该确保修订的预期结果是有效且公正的,预期结果的预测方式仍然是比较研究法。比如,为了判断是否应当使自愿安乐死合法化,我们应在已施行此法的州对其真实效果进行实地调研,同时还应将调研结果与医生协助自杀合法化的影响进行比较分析。(https://www.daowen.com)
只有认真完成了上述四步建议方案,才能发表出来以供学界评判,从而确定该建议是否合理且令人信服。如果论证链条中的某些环节缺失或没有足够的论据支持论点,那么最终得到的结论肯定就站不住脚。即使实证研究表明,拦截搜查政策在打击犯罪方面是有效的,但我们也必须意识到其对隐私保护、身体权、非歧视等重要法律价值观的贬损。拦截搜查政策是否能够与一个严格限制警察权力法制体系相兼容?这是我们在作出修法建议时应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