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应更加审慎
如此,法学研究者就会意识到其既往研究的基础并不充分从而刻意回避作出评价和建议。在构建论证逻辑链条时,他们会意识到其中重要环节的论据尚不充分。例如,他们只关注成文法的文义表达,但在没有进行预期效果研究的情况下文义表达研究并不足以证成一项意义深远的修法建议的合理性。
教义学和实证研究并不一定总是能够促进法律评价和规范性建议的准确作出。高质量的研究过程本身可能比得出结论更有意义。事实上,在没有足够理由证明法律评价合理性的情况下,对评价的刻意回避甚至可能会提高学术论著的质量。如果一篇高质量的阐释性文章中夹杂着低质量的评价,反倒影响读者对整篇文章的理解。当我们对法学博士论文和其他法学学术成果的内容不做价值评价和规范性建议要求时,实际上就是在为青年法学研究者减负,这是个值得倡导的研究风气。
本文中尚未讨论到的如法律史或概念阐释学等法学研究分支领域的文章,往往很少会采用价值评价方法。法学研究者囿于论文的篇幅在发表一个特定论点或反论时可能只被允许使用有限字数进行简单评价,但这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推进研究、启发公论,也为未来进行完整的全维度评价提供基础。虽然法学方法论受到局限,但法学学术研究质量仍然可以获得整体提高。比如,在讨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上,除了诉诸宗教和传统观念外,反对者的主张往往有两个核心论点:一是经验主义主张,如同性恋家庭不适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二是规范主义主张,如为同性恋者提供一种可以替代传统婚姻关系的新制度选择,这种关系类似于合伙关系,其法律后果与婚姻关系完全相同,因此没有必要修改现行婚姻法。法学研究者可以择二者之一进行批判,比如对同性恋者另立新法的规范主义主张实质上是进行了法律适用主体上的区分,这是一种形式上的歧视。与其在一篇文章中使用两种学科研究视角,不如只采用实证主义法学或法哲学方法其一。
研究者们可以通过对其价值评价的浅显性和局限性的明示,对其论文扬长避短,使其研究过程更加周密。若他们能够坦然承认其所作价值评价的理论基础或修法思维路径上的局限性,就可使该论文的读者快速确定对文章观点的可采信度,此外作者还可以就文献研究的来源、渠道对其他研究者给出建议:例如,通过提及研究中未及的价值观和评价标准建议后人接续研究。此外他们还可以借鉴其他学科对论文最后一节的常见处理方法——设置“对未来研究之建议”一节。总之,法学研究者通过明确界定自己论证中的方法论局限反而可以提升其论文的学术价值,使得学界对其文章论证思路进行批判性分析和增益补强。
证成是一个程度概念。如果我们试图构建一个完整连贯的逻辑链条,就会发现其中不同环节间的逻辑关联度参差不齐。承认个人学术成果的这一缺陷将有利于推进法学研究事业的整体进步。逻辑推理链条中的某些环节可能仅仅是一个案例索引或新法制订的新闻快讯,它们虽然看上去不够权威,但却往往成为合理假设的最初基础。[50]若有证据表明它们的来源确实不够权威,就应当邀请更多学者对论证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